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公务员工伤病休待遇如何规定?

公务员工伤病休待遇如何规定1、公务员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公务员因公受伤没有工伤保险赔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公务员法》第2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3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所以,公务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即公务员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务员因公负伤,应当按照《公务员法》第77条规定享受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伤残待遇,而不是工伤保险待遇。2、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法》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3、公务员伤残证的持证须知中的第一条说凭此证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具体指的是在民政部门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待遇,即按相应残疾等级领取定期残疾抚恤金。并在单位享受到有关医疗待遇。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公务员死亡后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和配偶所享有的保险待遇。对于死亡的公务员,国家给予其遗属丧葬费、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三种待遇,具体标准由国家规定。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国家公务员工伤待遇的有关情况。公务员因工致伤或牺牲的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死后其供养家属有保险待遇。公务员保险制度对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或是失业情况下都有国家帮助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弱势劳动者,法律强制性的赋予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予以单方、无理由解除的权利,但为维持劳动关系必要的平衡性和避免权利滥用或给劳动合...


·劳动者要给违约金的情形包括哪些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也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但并不是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就一定要付违约金的。那么一般来讲,劳动者要给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动者要给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


·作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怎么办
      作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怎么办   一、作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怎么办   1.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发包人可在四种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


·新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新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劳部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


·单位运动会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单位运动会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单位运动会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 1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 2 )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的书面报告; ( 3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 4 )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5 )员工与...


·克扣工资的仲裁时效是怎样的
      现在很多打工者被劳动单位克扣工资的情况越来越多,有些劳动者会选择仲裁渠道解决。那么克扣工资的仲裁时效是怎样的呢?下面的我们将通过以下文章的内容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希望能够帮到您。 一、克扣工资的仲裁时效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有一般和特殊两种。所谓一般的仲裁时效是指“劳动...


·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我国立法机关以使劳动
      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我国立法机关以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最大限度的得到保障为目的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该单行法中,详细规定了该如何处理各种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其中就包括对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的规定。 一、劳动关系何时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争议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一般需要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之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才可以提起劳动诉讼。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是什么争议都受理,那究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争议呢?现在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劳...


·江苏省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是怎样的?
      江苏省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是怎样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一直以来国家对工程质量验收这个环节都非常的重视,这一点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制定工程质量验收的具体标准也可以看出来,当然各个省份对这个质量标准有一定的不同,很多人想知道,江苏省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是怎样的? 一、江苏省工程质...


·江苏八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虽然我们国家的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大体上是一样,但是各个省份的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还是有些不一样的。那么,江苏八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呢?大多数的江苏人应该都会关心吧,接下来,我们来个您普及一下江苏的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江苏八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八级伤残鉴定...


·不小心把劳动合同书掉了怎么办?
      不小心把劳动合同书掉了怎么办? 劳动合同丢失是可以补签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