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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湖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什么是湖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湖北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湖北省工伤保险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湖北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湖北省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湖北省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湖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湖北省工伤保险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湖北省工伤保险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保险对于劳动者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因为这是可以保障自己因工伤不受到损失最重要的法律依据,而且在劳动者发生了工伤之后,那么工伤保险必须要给劳动者承担起所有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的话,那么应工伤保险承担的部门那么就只有用人单位承担,所以工伤保险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己都是必须要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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