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在工地上受伤面部缝针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在工地上受伤面部缝针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我们都知道在工作期间受了工伤的员工,是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的,认定之后是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那么在工地上受作面部缝针赔偿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呢?首先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还有工作认定之后的赔偿费用,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在工地上受伤面部缝针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至四级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六级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七至十级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

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员工在受了工伤之后是一定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因为这也会关乎到自己赔偿的问题,不同的伤残情况,赔偿的金额就会不一样,但是一定要对于所有的一切手续和材料都是合理、理法,这样鉴定中心才会受理,你才会得到赔偿。


·企业劳动者如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劳动者通过劳动
      企业劳动者如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劳动者通过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就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


·法律上什么叫做非全日制用工
      法律上什么叫做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怎么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明...


·工伤伤残鉴定费用谁承担?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劳动者来说,发生工伤之后最关心的莫过于工伤理赔中的相关事项了。我们知道,如果要获得工伤赔偿,首先需要进行工伤伤残鉴定,那工伤伤残鉴定费用谁承担?我们将针对这个问题作一个详细的回答,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伤伤残鉴定费用谁承担? 用...


·工伤鉴定监督由谁来执行
      其实,工伤鉴定也是属于司法鉴定当中的一种类别。既然涉及到我国的司法建设,那么就必须保障其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做到这一点,不能仅仅依靠鉴定部门的自我要求,还是需要各种的监督机构和法规来进行约束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工伤鉴定监督由谁来执行? 一、工伤鉴定监督由谁来执行?...


·工伤残疾怎么赔偿
      在工地工作的工人很容易发生事故,就是因为这样,很多人因为工伤,从而导致身体残疾。但是面对这样的状况,公司应该对工伤残疾的员工赔偿应该怎么计算呢。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下关于工伤以及工伤残疾怎么赔偿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工伤赔偿事项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


·入职三天离职开工资应该怎么计算?
      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想要拥有一份好的工作,至于好的定义是什么,就是见仁见智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需求。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进入职场之后,发现自己并不适合这份工作,于是离职了。那么,入职三天离职开工资应该怎么计算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入职三天离职开工资应该怎么计算这...


·劳动关系成立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为了更好的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会要求某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也即证明对方导致了纠纷发生的证据举证,不同的案件的有举证责任的主体是不一样的,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劳动关系成立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相关信息。劳动关系成立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案件的举证责...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的书面证明,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劳动合同又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践中,不管是解除哪种合同,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您知道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满足哪些条件吗?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条件...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是什么 一个完整的建筑工程,在进行修建的时候,所历经的过程是比较漫长的,有些时候甚至需要经历一年世纪漫长的春夏秋冬以后,建筑工程才可以正式的和您面世。但是在面试之前,还是要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的,这样建筑工程才可以放心的被我国公民进行使用。下面我们为...


·一、买卖不破租赁是否适用工业用房?
      一、买卖不破租赁是否适用工业用房? 适用,因为买卖不破租赁是适用于不动产的,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


·单位与劳动者签试用合同是否违法
      不知道您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单位在您入职后,并不是与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只是签订试用合同。那么,在法律上,单位与劳动者签试用合同是否违法?如果违法的话,那作为劳动者,遇到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时究竟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介绍。 一、单位与劳动者签试用合...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