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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永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江西永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征地重建中与人民利益最直接相关的就是征地补偿,因为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者的权益或多或少会受到损害,所以征地办需要在经济上对被征地者进行补偿。每个地方的征地补偿项目大同小异,但是具体的补偿办法有着明显的差异,特别是补偿的额度。那么江西永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具体的规定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綦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永新镇城镇规划建设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需征收永新镇富家村蹬子坝社、玉屏庄社,望场村道开门社集体土地。綦江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4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我局于2009年12月7日召开了征地拆迁户动员大会,讲明了人员安置、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青苗附(构)着物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的政策、勘丈的内容、范围、方法及需要群众提供的资料等各项拆迁补偿安置内容。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和《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08〕39号)的有关规定,特拟定以下方案:

一、农转非人员安置

(一)农转非人员的确定

农转非人员以2009年12月7日召开陈家河坝片区征地拆迁动员会时所在户籍人口为准。

1、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予以安置:

(1)农业人口;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现役义务兵;

(4)劳改劳教人员;

2、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2)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3、在本方案公布后,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公安局(渝国土房管发〔2001〕595号)文件规定,符合户口迁移的人员,在2009年12月22日前自行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2009年12月22日后迁入的户口,一律不计入本次征地安置人口。

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基本养老保险安置、民政部门安置等方式。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发放方式

1、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綦江县人民政府綦江府发〔2008〕39号文件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每亩15000元,其中80%直接划入綦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余20%支付你社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2、符合农转非条件的人员,按政策规定农转非,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为每人25000元,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县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置其生产、生活。

3、青苗费补偿按被征收耕地每亩1500元,直接归被征地户所有;地上附构着物补偿按綦江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规定标准执行。

(三)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农转非人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的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四)农转非安置费、青苗、附(构)着物、土地补偿费发放时间

农转非安置费、青苗、附(构)着物、土地补偿费在办理农转非和经过县社保局核定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后7日内发放。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拆迁范围

拆迁房屋涉及永新镇望场村道开门社、富家村玉屏庄、蹬子坝、桐梓湾社征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其房屋面积、住房安置人口、房屋评估价格等按《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08〕39号)文件实施补偿。农村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农村住房补偿。

(二)本次房屋拆迁具体实施事务由綦江县永新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办理。

(三)拆迁实施时间及安排

从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开始,至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结束。

(四)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1、拆迁房屋评估补偿。经实地勘丈清理后,按照綦江府发〔2008〕39号文件规定标准,对应评估作价,确定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对产权户合法产权面积超出安置面积的部分,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上浮50%补偿。

2、旧房残值处理。旧房由綦江县征地拆迁事务所按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8﹪向拆迁户购买房屋残值,若拆迁户在十二月三十日前自行拆除旧房的,则房屋残值可自行处理;在十二月三十日后未拆除旧房的,则交由綦江县征地拆迁事务所统一处理。旧房在自行拆除时,必须确保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如发生安全事故,由拆迁户自行负责。

3、拆除房屋的奖励。拆迁户在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按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元,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房屋拆除完毕的(含放弃残值),每平方米奖励20元,两项共计奖励50元/平方米。未按约定时间签订房屋拆除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间拆除房屋的,不予奖励。

4、电话及闭路电视。拆迁电话属货币安置的按注册电话,每部补助移机费158元;拆迁闭路电视属货币安置的,每户补助650元。属统建房安置的,由綦江县征地拆迁事务所予以恢复;也可按货币安置标准支付搬迁移机费。

5、住房安置具体问题界定

(1)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对象确定:

本期拆迁房屋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2)住房安置的人口和户头计算:

住房安置的人口及户头计算,以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在籍的户头及常住人口为准(包括符合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2001〕595号文件迁入的人员)。

(3)安置住房标准

根据綦江府发〔2008〕39号文件规定,住房安置对象的安置面积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4)建安造价、综合造价和经济适用房的平均价格以县政府发布的价格为准。

(5)住房安置方式

住房安置采取统自建房和货币安置住房两种方式进行。

(6)货币安置

由綦江县征地拆迁事务所与被拆迁安置户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合同,采用自购房安置的,自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6个月之内,以户为单位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城镇合法住房,并在有权登记机关办理预登记、备案登记或产权转让手续的,按綦江府发〔2008〕39号和綦江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结算货币安置款和自购房安置补助金额。在古南、文龙、三江街道辖区内购房的,补助金额为每平方米400元;在永新、三角、东溪、赶水、安稳、打通、永城、横山镇辖区内购房的,补助金额为每平方米300元;在石角、隆盛、郭扶、篆塘、石壕、扶欢、丁山、新盛、中锋镇辖区内购房的,补助金额为每平方米200元。

货币安置款按住房安置对象安置面积×(该地区经济适用房价格)/平方米计算。货币安置款包括购房款、水电设施费和办理“两证”费用等全部款项。

(7)自建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自建房方式的,提出书面申请,以户为单位,在所在社的地界选好地点,在10天内由永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所办理好用地手续交给被拆迁户主,进行建设。标准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批。拆迁户在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两次计发,以产权户为单位每次每户:3人(含3人)以下600元、3人以上800元。

(8)货币安置住房搬迁补助费:

选择货币安置住房的,由我局每人一次性发给1800元搬迁补助费。

(9)其他具体问题处理: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合作社的夫妻均为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有2处或在2个以上的农村合作社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6、房屋补偿和安置费结算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和自建房的,在签订住房货币安置协议和拆除房屋后7个工作日内由我局将旧房补偿费,新房安置货币补偿款,搬迁补助费,电话、闭路电视移迁费,拆迁奖励费等一次性结算给安置对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自购房的,在签订住房货币安置协议和拆除房屋后7个工作日内由我局将旧房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电话、闭路电视移迁费,拆迁奖励费等一次性结算给安置对象,新房安置货币补偿款、自购房补助按照綦江县人民政府綦江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7、拒不拆除房屋的处理

拒不签订拆迁协议或已签拆迁协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房屋的,取消奖励,并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征地补偿政策在颁布后并不是一层不变的,就算是在同一地区如果征地时间不同或片区不同其征地补偿标准也会有所变动,所以上述的江西永新征地补偿标准以供您参考。各位被征地者的实际补偿办法要以当地政府公告的征地补偿信息为准,并依据现行的征地补偿政策领取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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