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南沙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计划生育与社会抚养费息息相关。全面二胎政策实施后,一对夫妻可以合法生育两个孩子,因此社会抚养费的主要征收目标将转变为三孩以上超生家庭。除了关心计划生育政策以外,您也关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目前国务院也出台了新政策。那么,关于南沙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怎么样的?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一、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据区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区上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486.2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20572.6元。

2、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59000元,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92000元,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区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3)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曰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70972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41145元。

(4)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59000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92000元。

(5)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66000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54000元。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违法收养子女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6)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710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411元。

3、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如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再另行通知。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汉族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综上所述,全面二胎政策之后,中国生育政策已经发生历史性转变。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与其息息相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是值得您所关心并深思的问题。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在如今的特殊背景下,为稳定人口低生育率而设计的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很重要的。以上关于南沙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可以作为您的参考。

·老公不肯离婚怎么办
      老公不肯离婚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之法院调解 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婚姻法规定到法院起诉自动离婚吗
      婚姻法规定到法院起诉自动离婚吗?没有自动离婚。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根据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来判决...


·第二次离婚起诉状怎么写
       有时候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法院并不会判决离婚。那么日后就有可能涉及到第二次起诉离婚,此时同样需要当事人提交一份离婚起诉状。那么第二次离婚起诉状该怎么写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第二次离婚起诉状 原告:女,年 月 日 出生,族,住所地: 被告:男,年 月 日...


·一、婚内抚养费判例标准是什么?
      一、婚内抚养费判例标准是什么婚内子女抚养费判决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支付。1、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


·复婚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复婚协议书需要公证吗首先复婚是不需要公证的,只需要在民政局去登记一下就可以了,将离婚证换成结婚证,就是合法夫妻关系了。复婚协议只是一般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它就是有效的,不需要进行公证。但签订复婚协议,只表明协议的双方有复婚的意愿,签了复婚协议并不能获得合法的夫妻关...


·一、夫妻离婚财产是否归孩子?
      一、夫妻离婚财产是否归孩子? 夫妻离婚财产可以由夫妻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归孩子。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异需要分割属于夫妻俩婚姻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不能分割属于各自的个人财...


·离婚男方拒绝抚养权怎么办?
      离婚男方拒绝抚养权怎么办? 可以变更抚养权,并重新分割财产,并要求抚养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


·协议离婚风险都有哪些?
      有的人认为协议离婚是完全由离婚夫妻协商处理离婚方面的事情,只要自己小心谨慎就不会有什么风险。但其实离婚协议风险也不会比诉讼离婚少,并且如果不能正确应对这些风险的话,则即使夫妻离婚了也是会给自己造成损害的。那到底协议离婚风险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协议离婚风险都...


·房子被强拆后,行政赔偿需要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吗?
      1. 再审申请人段传江、段家书因诉被申请人衡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衡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鼓区政府)及原审第三人衡阳市石鼓区城管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


·没有共同财产离婚需要赔偿嘛?
      没有共同财产离婚需要赔偿嘛? 一、没有共同财产离婚需要赔偿嘛? 可以要求赔偿,但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向他提起损害赔偿。《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091条规定了以下几种违法行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


·妻子一方出轨离婚财产分配是怎样的离婚时
      妻子一方出轨离婚财产分配是怎样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是因为妻子出轨而导致离婚,并且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妻子的出轨行为,达到民法典中过错方的认定标准,此时财产的分配可以偏向于丈夫一方。根据诉讼...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