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规定是什么?
非法采集、加工的血液未取得合格执照,卫生手续不全,供应人员资质不合格,必定会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病毒和各种卫生安全问题。不小心进入正规血液机构开始流通的,有可能大范传播疾病。法律规定不得使用这种检测不合格的血液。无论是否知晓自身的供应资格合格与否,都是故意犯罪。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规定是什么?以下是有关资料:
一、在法律中的规定
(一)《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其他相关法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能按不同需要输送给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凡层含义:
1、必须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所谓非法,不仅指违反操作规定,而且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包括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和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既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的单位和个人为之,也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为之,具体而言包括:
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其他人员的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
违反有关血液采集的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5)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6)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7)未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
(8)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9)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器材及不合格血液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l0)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11)其他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是相对于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和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的质量而言的。血液、血液制品质量的好坏,集中表现在有效性和安全性两方面,这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和纯度而定的。有效性是发挥治疗效果的基本条件,安全性是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而又减少损伤和不良影响的必要条件。
2、行为人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还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人体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则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也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所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因而对于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所从事的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供应、采集不合格血液,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是正规采血站违规使用不合格血液的,吊销执照并处高额罚款,追究其责任。此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手段包括非法采集、包装、使用等行为,条款进行了详细规定。有法律问题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山东气枪入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一、山东气枪入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气枪入罪会受被判处有期徒刑,关于枪支的认定,此前,我国有着明确的规定,公安部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和2010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都明确规定,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承诺有什么效力
被害人承诺有什么效力1、承诺者对被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利,对于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只有被害人承诺侵犯自己的利益时才有可能排除犯罪成立。如张三对李四承诺把王五的车毁损,若李四将王五的车毁损则构成犯罪。2、被害人承诺事项具有一定的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在我国法律法规当中,任何物品或者东西都有它的所有权,其他人是不能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对这些东西的所有权进行占有的。在生活中,如果有人利用职务之便,对这些东西的所有权进行侵占的话,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一...
·单位犯罪的主犯是如何界定的?
单位犯罪,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难以 接触的犯罪刑事,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日益增多。由于其案件的复杂性,隐蔽性等特性办案机关在办理这类案情时比较难以侦破。那单位犯罪的主犯是如何界定的呢,下面我们就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为您讲解这一类的犯罪案件的界定条件。刑法关于单位犯罪主犯的界定:...
·什么是认罪态度好?如何判断?
诉讼案件中,如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良好,可能会得到法院从轻判决。什么是认罪态度好?如何判断?针对这一问题您有很多疑惑。下面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和法律知识对被告人的态度良好的界定标准进行回答。欢迎您阅读!
一、如何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我国刑法并没有直接的规定“认罪态度良好”。
...
·遗忘物侵占罪没证据应该怎么办?
遗忘物侵占罪没证据应该怎么办?
您都知道,如果拾到他人的东西不归还是要受到谴责的,但是不会受到刑事处罚,跟遗失物不同的是,拒不归还遗忘物可能会构成侵占罪,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并没有证据证明,那么,遗忘物侵占罪没证据应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就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遗忘物侵占罪没证据...
·刑事诉讼法报案相关流程有哪些?
当我们身边发生或者亲身经历刑事案件时,我们第一时间想到的自然是向法院提出刑事诉讼法报案,借此得到解决的机会。由于经历刑事案件的人所占比例很小,因此很多人都不清楚刑事诉讼法报案相关流程有哪些?接下来由我们为您解答。
一、报案的刑事诉讼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
·不适用死刑的情况有哪些?
死刑是指利用法律的权力,合法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一种刑法,是我国最严厉的刑法,一般适用于犯处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虽然对于严重罪行的定义有很多争议,但是手段残忍的杀人、抢劫等行为是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然而死刑也有不适用的情况,下文对不适用死刑的情况有哪些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
·行政拘留处罚最长时间是多久
行政拘留处罚最长时间是多久行政拘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在我国行政拘留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如果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二、行政拘留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规定了行政拘留,《...
·罪名批捕了可以变更吗?
批捕之后可以更改罪名。公安机关在立案初查的时候立案的名称不是最终名称,通常都会在侦查的时候或呈请逮捕的时候确定其立案性质而更改,例如抢夺案,发现嫌疑人在作案的过程中使用了暴力行为的,就会将案件改成抢劫案。如若检察院发现立案名称不符,也会要求公安机关更改的。已经批捕的罪名公安局不具...
·不予行政拘留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不予行政拘留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