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非法供应血液罪怎么罚?

我国是法制大国,一切都有法律法规约定,对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和供应血液制品从而危害人们健康着必会受到法律制裁。那么法律规定非法供应血液罪怎么罚呢?下面我们带您了解一下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非法供应血液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共分二款。

第一款是关于非法采血、制血、供血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非法采血、制血、供血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输血是平时医疗和战时抢救伤病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输血站和输血研究所等单位,在采血、供应医院用血、改进输血器材、生产血液制品以及科学研究等方面,为国家的医疗卫生事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实践中有的不仅不按献血有关规定掌握采血数量和间隔时间,而且随便降低体栓标准,甚至不体检,不做血液化验,竟让一些患有结核、麻风、肝炎等传染病的病人也参加抽血,有的偷偷地多抽血,有的在血液中入大量保养液充作血液,有的将报废的血冒充好血给病人输注。输轿技术落后,操作规程执行不严,病人输血反应多,甚至因血液被污染造成死亡。根据国务院规定,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但是,近几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包括单位和个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利用临床用血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非法采集、制作、供应血液或者血液制品。上述行为,严重破坏国家公共卫生事业的管理秩序,严重危害受血者的生命、健康。为此,这次修订刑法将这种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并规定较严厉的刑罚。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采血、供血管理秩序和受血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应、使用方面的主体、操作规程等等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对人体健康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是指无权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血液的采集、血液制品的制作以及供应,都有严格的科学规定,不允许有任何违反。从本条的规定看,只要无权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上述行为,就应视为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所谓对人体健康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是指因使用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导致使用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如病情加重、传染其他疾病等等。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因使用了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导致较大数量使用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导致使用者死亡,导致严重传染病传播等等。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时,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并造成了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采集和供应血液必须得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若没有相关部门的批准都是属于非法。对于非法供应血液者,法律制定着也针对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造成伤害大的相应的处罚也大。警戒您不要去做违反犯罪的事,一旦有发现非法供应血液可向警方报案。



·如果是醉驾不能判缓刑吗?
      如果是醉驾不能判缓刑吗 醉驾不能判缓刑吗,如果是醉驾无事故,可以争取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诚恳,属于初犯,可以争取缓刑,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限是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2个月,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对于一年。 醉驾无事故,如果符合缓...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属于涉爆行为吗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属于涉爆行为吗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如何认定(一)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破坏...


·罪犯在监外执行会在坐牢吗?
      罪犯监外执行会在坐牢吗?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


·犯罪中止损害结果是怎么处理的?
      犯罪中止损害结果是怎么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


·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可以阅卷吗?
      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可以阅卷吗?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是可以阅卷的。刑事案件办理大体可以分为3个阶段,依次是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在后两个阶段,如果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存在问题,还可以补充侦查。根据法律规定,自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才可以阅卷。如果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律师是不能阅卷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的诉讼法包括三个方面。其中刑事诉讼法是比较复杂的。也正是因为她的内容比较庞大,可能在诉讼法当中规定得并不是特别的明确。所以刑事诉讼法有着相关的解释。对于很多老百姓来说,他们想了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是什么?一、《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是什么?第六十七条: 【自...


·法律上先拘留还是先立案侦查
      法律上先拘留还是先立案侦查 法律上先拘留还是先立案侦查 法律上处理案件的顺序,都是先立案侦查,然后再进行拘留。在民事案件中,先由当事人诉讼,法院决定可否受理。在刑事案件中,先立案侦查,在决定可否移送审查诉讼。在决定是提起公诉,争取取保或者形式谅解。 一、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时间...


·徐州醉驾会被拘留多少天?
      徐州醉驾会被拘留多少天?醉酒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会被判处拘役。拘役时间为六个月以下。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法定刑是处拘役并处罚金,而拘役最高为6个月。拘役刑的拘留折抵刑期是一日折抵一日,所以说理论最高拘留期间为6个月,但是实际上拘留不可能达到这么多天,故而有可能是已经被判决了,...


·有期徒刑判刑时最高判多久
      有期徒刑属于刑事处罚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主刑,实践中法官在对犯罪分子作出有期徒刑处罚的时候,需要在《刑法》中规定的刑期内作出,而我国对有期徒刑规定了最高刑和最低刑,那有期徒刑判刑时最高判多久呢?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有期徒刑判刑时最高判多久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


·盗窃罪会不会被判死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单位犯罪的罪名有哪些?一、危害国家安全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主体: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资助恐怖活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3、非法...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