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是怎么样的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是怎么样的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一般对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都是非常严格的,现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事例开始逐渐增多,那么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是怎么样的?的我们在本文中为您进行具体的介绍。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必经程序:

1、调查取证阶段(案件调查及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2、立案告知阶段(立案审批表、限期拆除告知书);

3、审核决定阶段(处理审批表、限期拆除决定书);

4、强制执行阶段(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

说明:

1、其中《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为说理式文书,连同《限期拆除告知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须按照《民事诉讼法》送达要求给当事人,当事人若不在现场或拒绝接收,可在违建现场张贴除《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外的有关文书。

2、部分法律文书时限:其中《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等文书之间开具时间视违法建筑物的面积、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合理而定。《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须给当事人留足最长三个月的诉讼期限。《强制拆除公告》可以与《强制执行决定书》一并发放,或者在《强制执行决定书》期满前发放。

3、有关现场核查的问题:应在分别开具《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按合理期限内对当事人是否自拆情况进行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作了严格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虽然仅仅两句话,但因不同解读,理解不一,基层执行起来非常困惑。

目前,您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操作,也就是说要遵循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的步骤。与此同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还要做到两点:一是要进行公告限期拆除;二是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时才能强制拆除。但是,由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清晰,基层执法部门在限期拆除公告何时发布、公告什么内容等问题上,意见很不一致。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行政机关即可公告,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公之于众,而不论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换言之,公告的内容就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公告的时间是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同时。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公告的目的之一在于“让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之前,知晓自己的违法事实及可能面临的强制执行后果”。因此,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同时进行限期拆除公告,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按照这种观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基本程序是: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同时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过三个月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作出催告书催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催告书限定期限内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第二种观点认为,限期拆除公告应与强制拆除催告并列,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同时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就是催告书的内容。

这种观点的理由是,既然限期拆除公告是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之一,就不应当出现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环节,而应当出现在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环节。公告其实是催告的形式之一。公告是广而告之,具有公开和严肃的特点,便于接受社会监督,但可能因种种原因当事人不一定看到。因此,应当将公告与催告相结合,“在向当事人送达书面催告通知书的同时,还应当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向社会公告。”根据这种观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基本程序是: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过三个月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作出催告书催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同时向社会发布限期拆除公告,将催告书内容公之于众;当事人在催告书限定期限内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告程序是独立的。

首先,限期拆除公告应当在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况下进行。因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一句话强调的是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才公告,而第二句话则表明,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才进入“强制拆除”阶段。其次,限期拆除公告不同于强制执行催告。两者是相互独立的环节,而且只有把两者相结合,才能保障强制拆除的效果,把工作做到位,给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更多机会和时间,因此,可以“在强制执行前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在正式强制拆除前还应当催告”。按照这种观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基本程序是: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过三个月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向社会发布限期拆除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作出催告书催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催告书限定期限内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三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从立法过程的相关资料看,第三种观点可能更符合立法愿意。回顾立法过程,“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是《行政强制法》草案第四次审议后在第五稿中加入的。立法者主要是“考虑到很多时候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并不是非常紧急,为了防止继续实施违法建设,也有不少查封等停止施工的措施,因此进一步对程序作出规范,防止尚有争议未得到司法救济的强制拆除得以实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规定是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一般规定的例外,这体现了公平、公正要求,也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

但是,按照第三种观点进行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不仅程序相当繁琐,而且对行政机关的权威会造成极大伤害,实践并不可行。在这个程序中,行政机关将要四次作出法律文书,包括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公告书、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要向违法建筑当事人三次送达法律文书。更糟糕的是,要限定三个“自行拆除”的期限,包括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限定“自行拆除”的期限、在限期拆除公告中的“限期”、催告书中的“履行义务的期限”。三个拆除期限虽然让当事人有更多自动履行义务的机会和时间,但是行政机关决定的公信力将荡然无存。

因此,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立法机关或有权解释的部门从执法实际出发来合理界定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上述第二种观点比较符合执法实际,可以作为规范的依据。

在上述流程中有一个问题还需要引起重视,即《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里所称的“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象应当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要避免出现以下两个认识误区:

(1)不服催告书内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催告书只是告知当事人应当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而这种义务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所设定的。因此,催告书,包括公告,本身没有给当事人新增加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范围。不服催告书或限期拆除公告,均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强制拆除要中止。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除非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否则行政机关可以继续实施强制执行。

以上本文着重介绍了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大致分为四个步骤,同时介绍了相关的说明事项。同时针对我国强制拆除法的基层执行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说明,以公告方式比较符合执法实际。如果您有任何相关的问题,请及时联系的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服务。 ?



·一楼防高空坠物棚是违章建筑吗?
      一楼防高空坠物棚是违章建筑吗没有建设手续的,就属于违建。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二、高空坠物的规定《民法典》(2021...


·分公司没有建筑资质可以签合同吗
      分公司没有建筑资质可以签合同吗?分公司没有建筑资质可以在经营范围内签合同。建筑公司的分公司如果有营业执照的,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建筑企业分公司可以直接签订施工合同,不管是建筑还是销售类型的分公司,若是在分公司成立之初就已经...


·建筑材料购销合同范本
      建筑材料购销合同范本 建筑材料购销合同 甲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公司地址: 甲方施工地址: 乙方(供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司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材料购买事项协商一致...


·建筑公司法人变更费用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建筑公司法人变更费用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有时候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某公司成立,因此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陈毅公司似乎不在是一个比较困难的事情,您都知道的时候公司是有法人的,那么建筑公司法人变更费用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


·我国违法建筑可以强拆吗?
      我国违法建筑可以强拆吗?我们身边存在着各种违法建筑。对于违法建筑一般是要进行拆迁的,再我们理解里面,拆迁时必须要户主同意的,那么,我国违法建筑可以强拆吗?那哪些部门有权拆除违法建筑呢?可能很多人对此就不是很了解了,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进行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我国违法建筑可以...


·违章建筑拆除的程序是怎样的
      若某处建筑不是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修建或者没有取得相应的修建资质的话,那么对于这样的建筑多半是会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对于违章建筑,相关共组人员是可以进行拆除的。那具体来说,违章建筑拆除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在拆迁中有一个较为普遍的奇怪现象,一拆迁就往往要查...


·建筑企业分公司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吗
      建筑企业分公司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吗建筑企业分公司能单独签合同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分公司可以独立经营,对外签订合同也无需总公司批准,上面加盖分公司的公章或者合同章。现在大型公司都有不少分公司,有的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对外签订合同也是常有的事情。当然,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有哪些? 现代社会中,人口在不断增长,高层建筑也越来越多,而由此产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现象日益增多,要理清建筑物中各个业主之间的专有和共有关系,首先就应该了解法律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那么它的相关规定都有哪些呢?请看下文为您介绍。 1、什么是...


·建筑法律有哪些?
      建筑法律有哪些? 建筑法律比较多,有:《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


·建筑承包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建筑承包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工程承包合同事关重大,其中需要结合建筑工程的相关事宜,又需要遵守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诸多的法规,这样的话,工程承包合同才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承包合同。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要约在我国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建筑承包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建筑公司法人的责任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不论是什么样的人员都是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的,因为他们享有一定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比如说在我国建筑《公司法》人代表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许多人对此并不是特别了解他们想要知道。建筑公司法人的责任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一、公司法人的责任和义务有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