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诉法法定节假日可以从期间扣除吗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刑诉法法定节假日可以从期间扣除吗?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时间限制的,这就是刑事诉讼法中的期间。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期间包括了以时、日、月等计算方式,那么,在以日为计算方式的期间内,刑诉法法定节假日可以从期间扣除吗?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诉讼法法定节假日可以从期间扣除吗?

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应当遵循的时间期限。

期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即法定节假日不能从期间中扣除,既然法定节假日不能扣除,那周六日当然包含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之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但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的不得顺延,即不得延长在押的时间。

由此可见,周六日是包含在法定节假日之中的。期间的计算,不能排除法定节假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及其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刑事诉讼法期间的计算

1、期间的计算单位。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据此,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日、月三个。

2、期间的计算方法。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3、特殊情形下期间的计算。

(1)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等)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以内。另外,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2)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这就是说,通过邮寄的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只要是在法定期间内交邮的,即使司法机关收到时已过法定期限,也不算过期。上诉状或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3)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扣除。

4、期间的重新计算。

期间的重新计算,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发生情况之时起计算期间。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2)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及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应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日,但如果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则不受此限。因此刑诉法法定节假日是否可以从期间扣除,要分情况而定,如果是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期满释放的,即便是法定节假日也应释放。


·刑事案件起诉和提请批捕有什么区别?
      一、刑事案件起诉和提请批捕有什么区别?1、主体不同,提请批捕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审查起诉的主体是是由人民检察院公诉科。2、在案件中所处的阶段不同。审查批捕是侦查机关(一般为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一定的了解,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条件与有逮捕的必要的,就会把案...


·刑事诉讼法中代理人的规定是什么
      其实关于代理人和辩护人有部分人会认为所代表的含义是一样的,应该说,在有些刑事案件当中只存在着辩护人而不能称之为代理人,如果刑事案件当中还附带着民事诉讼的话,那原告方委托的律师既是辩护人又能称之为代理人。所以下面我们就详细的给您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中代理人的规定是什么? 一、...


·拘役可以缓刑吗?
      1.根据《刑法》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累犯不可以适用缓刑。”——所以是可以的!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适用于以下几种条件都满足的情况,(1)、原判刑罚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人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


·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的构成条件具体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


·盗窃钱财数额多大才构成盗窃罪
      对于盗窃行为,并不是所有的都会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盗窃罪,一般情况下需要达到规定的数额之后,才能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那具体来说,法律中规定的盗窃钱财数额多大才会构成盗窃罪呢?对此,我们收集了有关资料,马上为你做具体解答。一、盗窃钱财数额多大才构成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强奸罪证据不足怎么处理
      不管是不是涉嫌构成强奸罪,在定罪处罚的时候都要求必须要有足够充分的证据,否则的话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就不能追究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强奸罪证据不足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强奸罪证据不足怎么处理 强奸罪因证据不足,如果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


·中学生抢劫罪怎么处理?
      我国的法律在不断的完善对于不同的犯罪群体有着很严格的处罚,在生活中我们可能听说关于中学生抢劫的案件,这样的案件是比较难处理,因为中学生大多数是未成年人有的甚至是未满14周岁,因此对于这样的情况法规中有规定,那中学生抢劫罪怎么处理?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中学生抢劫罪怎么处理? ...


·刑事案件侦查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侦查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什么?(一)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的情形1、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种情形,如果其中一人或...


·法律规定犯罪中止判刑么?
      法律规定犯罪中止判刑么?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


·非法集资罪刑法第几条?
      近年来,在金融诈骗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猖獗,不少人都上当受骗,被不法分子骗取钱财。非法集资金额较大的,会触犯刑法,组织集资的行为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刑法中对应非法集资也有几个罪名,在那么,非法集资罪刑法第几条?下面我们结合刑法有关知识做个简单解释。一、非法集资罪刑法第几条?...


·故意伤害罪鉴定为轻伤会判刑吗
      故意伤害行为很有可能就会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甚至在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剥夺他人的生命。那要是故意伤害他人,被鉴定属于轻伤的话,此时是否会被判刑呢?而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是如何量刑的?我们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一、故意伤害罪鉴定为轻伤会判刑吗 1、轻伤自诉公诉案件有时公安机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