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罪犯报假释需要哪些程序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一、罪犯报假释需要哪些程序

假释的程序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刑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假释期间发现漏罪由哪个法院撤销

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未执行的刑期,作为假释罪犯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假释犯罪分子有法定收监执行刑法的情形,将撤销假释,从假释之日起执行未执行的刑期。假释期间发现漏罪由原审人民法院撤销假释。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有在前罪判决之后没有判决的漏罪,并且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不论其漏罪的性质,应判何种刑罚,都要撤销假释,把前后两罪所判刑罚合并,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数罪并罚的刑期。








·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人们在消费时往往选择信用卡进行支付,信用卡方便了您的生活,同时也带来了隐患。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盗窃案件逐渐发生。很多人不清楚这两种犯罪行为的区别,接下来,本站我们收集了相关的额资料为您具体介绍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的区别,欢迎阅读! 一、信用卡诈骗罪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


·对违规司法鉴定人判刑是怎么判的?
      现在的司法取证中,司法鉴定已经成为了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但进行物证的鉴定时,司法鉴定人员可能会出现了一些违规的鉴定行为,比如,近段时间出现的天价鉴定、物证鉴定错误等等,那么对违规、违章的司法鉴定人判刑是怎样的?下面就跟随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违...


·被判拘役会关在哪里执行
      被判拘役会关在哪里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


·危害公共卫生罪有哪些?
      危害公共卫生罪有哪些? 危害公共卫生罪有哪些? ?一、行医系列 1、医疗事故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结果犯)。 主体: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的人员还包括药剂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 主观方面:过失。 2、...


·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就有对于泄露商业秘密作出相关的定义,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洗黑钱属于什么罪
      洗黑钱属于什么罪洗钱在现在的经济社会中已经成为一种广为人知的犯罪行为,字面上来讲洗黑钱是将脏了的钱洗干净的行为,但脏钱多指的经过一些不法的手段的得来的钱,例如贪污、贩毒、抢劫之类的犯罪行为,然后犯罪人将他们获得的钱财通过银行或者是其他金融机构非法的加以转移、兑换、购买金融票据或是...


·怎么样才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怎么样才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1、客体要件 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旨毒品,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国先后颁布了《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铂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这几个法规对毒品种植、制造、运输、使用、管理都作...


·组织领导传销几十亿罪判几年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不单纯依据涉案金额量刑的,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通常情况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


·抢劫罪量刑标准
      抢劫罪是很严重的犯罪,同时也是我国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一旦确定行为人构成此罪的,那么起刑点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具体来说,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带来抢劫罪量刑标准2017的内容,帮助你进行实际了解。 一、抢劫罪量刑标准 抢劫罪是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实施抢劫行为...


·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主体吗?
      一、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主体吗?不是的,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主体(特殊主体)这个观念是错误的、不正确的。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但是,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罚。本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


·寻衅滋事罪两年三次怎么处罚?
      寻衅滋事罪两年三次怎么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