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员工吗?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员工吗?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员工,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劳动者违法行为,按照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规定,是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对象,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事实行为,依法严格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切不可随意以一个与劳动者事实行为不相符的理由甚至“杜撰”一个根本不存在的理由写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中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协商解除和即时解除的情形外,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总之,劳动合同一旦依法订立,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只能依法依合同解除已生效的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需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并履行,但如果员工存在违法的事实的,或者因个人的原因造成了用人单位的巨大损失等情况的,是可以首先协商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



·高级经理人误工费高级经理人根据我国的相关误工费用
      高级经理人误工费高级经理人根据我国的相关误工费用标准进行赔偿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


·最新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最新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您都明白,无论是作为商业地产还是作为住宅或者其它类型的工程项目,只有做好最基本的防水才能安心的交付项目,否则后期不仅要投入巨大的成本去解决问题,更是会流失客户造成极不好的口碑,那么最新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


·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是怎样的
      有些不法商家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其本意就是希望通过劳动合同能够制约住员工,这一点本身就违背了劳动合同签订的初衷。而且有些劳动合同的主体条款全部都是针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公司本身却没有任何要求,这样的合同根本就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情况还包括其他,那么劳动合同无效的规...


·江苏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年是怎么划分的
      江苏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年是怎么划分的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


·使用童工有哪些处罚
      使用童工有哪些处罚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


·工伤病休待遇是怎样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大部分人都在追求更高工资更好待遇。但总有那么一部分不同的人,例如我们都知道的高空清洁工、工地的工人,他们更关心的还是工作的安全性。那么这里不得不说的就是工伤问题,接下来我们就带您了解一下工伤病休的待遇是怎样的? 工伤病休待遇是怎...


·一般多久可以工伤认定书作出
      在符合条件的情形,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要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且在一定时间内作出认定结果,不能耽误对事故的处理。而此时往往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和劳动者认定结果,那一般多久可以工伤认定书作出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多久可以工伤认定书作出 60天作出工伤认定...


·南京工亡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如果很不幸在工作的时候,因为工作的原因造成工人的死亡。用工单位就必须向其家属赔偿相应的金额,因为对于家庭中的被抚养人而言,他们就失去了生活来源,所以赔偿金里面就一定要包括亲属的抚养费。那么,南京工亡抚养费标准2017是多少?下面,就跟我们来具体介绍一下吧。 (1)被抚养人在18周...


·一、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异地吗?
      一、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异地吗? 不能。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登记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建筑公司违法转包拖欠工资怎么办
      建筑公司违法转包拖欠工资怎么办?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道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问到法院起诉4、据国家规答定在仲裁版或诉讼的时候,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权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效力认定是什么?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效力认定是什么 1、该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了字即可认为是双方同意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虽然用词不规范,但在劳动仲裁等过程中,不会因为用词不规范就被认定为不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2、“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并不表示员工放弃了诉权,如果事实是比如...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