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实践合同不动产生效要件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实践合同不动产生效要件

实践合同不动产是否生效常常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看一个实践合同是否生效,首先则要清楚其构成要件,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民事纠纷。随着我国物权变动法律研究的发展,司法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物权变动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有一定的变动。律师365将在下文中为您做关于实践合同不动产生效要件的详细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一、什么是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对于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例如:借用、民间的借贷、保管、定金、寄存等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就借款合同而言,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法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这在我国的《民法典》颁行后,得以改变,根据《民法典》,质押物的交付,不再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

二、实践合同不动产生效要件

在《民法典》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曾采取过不同的态度,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不区分物权变动与买卖合同。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中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公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中指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中答复:“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这一时期,尽管有时认为登记为房屋买卖有效的条件,有时认为登记为房屋买卖成立的条件,但总是将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效与所有权是否转移混为一谈。

2、区分买卖合同与所有权的转移,将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规定显然将合同是否有效与所有权是否转移区分开来了,但认为办理登记手续为物权变动的有效要件,即凡规定应登记而未登记的,物权不发生变动。

3、承认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对抗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六)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这一规定表明,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尽管未办理产权证书或者产权过户手续,所有权也转移归买方,而不属于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1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第19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规定无疑表明,过户手续是否办理并非所有权是否转移的生效要件,交付即实际占有为物权变动的外在表象,登记只是具有对抗效力。

三、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特殊规定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登记不发生效力,但以下情况除外: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自愿,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依法需要办理登记,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情况: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的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宅基地使用权。

以上就是有关实践合同不动产生效要件的全面介绍。需要格外注意的就是不动产生效要件的特殊规定部分。总的来说,登记仍然是不动产的生效最为重要的构成要件。因为登记是法律保护不动产交易的一种方式,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不动产交易行为的保护,可通过交易双方当事人协议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不动产过户。


·违约金在合同结算时如何处理?
      违约金在合同结算时如何处理? 一、违约金在合同结算时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违约金作了详细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合同生效特殊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生效特殊条件是怎么规定的?1、法律规定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如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受赠人需拿到驾驶证,赠与人才将车辆赠与受赠人,只有在受赠人拿到驾驶证时,该赠与合同才生效。若受赠人未拿到驾...


·商铺租赁转让合同纠纷有哪些,如何处理这些纠纷
      转让商铺在生活中是常见的事,主要有转让该商铺的使用权和转让该商铺的所有权两种形式。这两种转让形式都需要双方签订合法的商铺转让合同,在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商铺租赁转让合同纠纷时该怎么办呢?请您阅读下文了解! 商铺租赁转让合同纠纷有哪些?如何处理 (一)商铺转让合同纠纷 商铺的...


·合同法上的代位权的内容是什么?
      合同法上的代位权的内容是什么?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股权转让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之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股权转让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之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


·变更合同实际履行各自的特征是什么
      变更合同实际履行各自的特征是什么 一、变更合同的特征 第一 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合同的当事人保持不变合同有效成立后,其主体和内容均可能因某一法律事实而发生变化,但此处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主体的变动属合同转让的范畴。合同内容的变化,可表现为合同标的物...


·合同构成要件包括有哪些
      合同构成要件包括有哪些(一)、合同成立要件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


·民事诉讼法反诉规定有哪些?买卖合同如何反诉?
      民事诉讼法反诉规定有哪些?买卖合同如何反诉? 一、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


·海螺型材购销合同怎么写?有范文吗?
      海螺型材购销合同怎么写?有范文吗? 海螺型材购销合同 甲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我公司香邑漫步塑钢门窗项目所需海螺型材特订立此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要求、数量、单价(人民币计价)、交货及计重...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怎么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怎么认定呢?我们整理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认定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从我国有关现...


·双方约定带条件合同能否解除?
      双方约定带条件合同能否解除?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4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根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