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是多少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因此一般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而此时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只有达到了数额较大标准的,才能以此罪定罪处罚。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是多少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是多少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表现在哪些行为

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

1、索取或收受了贿赂。所谓贿赂,是指金钱、物品或其他诸如房地产使用权、计划供应票证等财产性利益。

所谓索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等时,采取刁难、拖延、要挟等手段,主动向对方索要贿赂的行为。

所谓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是否执行其本身职务所要求的行为为条件,收受他人主动送予财物的行为。

在索取贿赂中,犯罪人为主动的,送取贿赂的人则是被动的。但在收受贿赂中,送取贿赂的人却是主动的,而犯罪人则是被动的。收受贿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间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不影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成立。

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无论何种行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如果同时具有两种方式也不能数罪并罚,应以一罪论处。

2、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的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虽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

(2)利用凭借自已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

(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

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3、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收受行为来说、提供财物的人如果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单纯送予他从人财物的行为则不是行贿,而是赠予。此外,还应强调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应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实际为他人谋利之一的,即便收取了财物,亦不能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至于索取他人财物的,由于其本身就属情节严重,因此,构成其罪并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利为必要。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利,均可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看完上文的介绍后,我们知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为5000元至2万元以上,而要是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话,则就属于数额巨大,此时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也会重一些。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
      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劳动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劳动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本人签字或盖章。 四、除约...


·公司恶意拖欠工资怎么办?
      现在的社会中,很多在职人员会碰到一些问题,那就是公司恶意拖欠工资怎么办?很多人不懂法律,更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会吃很多亏,希望在法治社会中您能有一定的法律常识,今天我们就来告诉您公司恶意拖欠工资怎么办。公司恶意拖欠工资怎么办?1、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最简单的方法...


·施工合同订立方式
      施工合同订立方式 签订施工合同,跟签订其他合同方式有些不一样,因为建设工程一般都是大型工程,签订双方都必须具有雄厚的财力和物力,这样可以防止出现承担不了的情况。那么,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施工合同订立方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施工合同订立方式 1、总承包合同: 总承包...


·怎么区别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
      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是完全不同类型的合同。让我们来看看它们之间的区别:首先,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协议。和其他内容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劳务派遣单位向用人单位派遣特定的劳动者等。第二,劳动合同是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


·一、《劳动法》中丧假的规定
      一、《劳动法》中丧假的规定: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


·公司辞退员工有哪些补偿
      公司辞退员工有哪些补偿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第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第二,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三,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四,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第...


·解除劳动合同失业险自主结算吗
      解除劳动合同失业险自主结算吗?解除劳动合同失业险不是自主结算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2、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


·工伤劳动关系转移如何办理?
      职工在工作中遭遇工伤事故,经治疗后身体恢复正常的,可以继续在用人单位上班工作,但还有些工伤的伤情较为严重、甚至造成残疾,不能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对于这种情况,工伤职工在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后,可以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自身情况重新寻找条件适合的新单位就业,在找...


·劳动者维权方式有哪些?
      劳动者维权方式有哪些 1、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 2、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调解申请,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


·公司倒闭员工有赔偿吗
      公司倒闭员工有赔偿吗一、公司倒闭员工有赔偿吗根据劳动法,公司倒闭,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如果做了十年,应该给十个月补偿金 。二、员工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关系解除...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项职责: 1、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2、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聘任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3、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4、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5、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