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是怎样的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是怎样的

一、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是怎样的?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主要包括:

1. 指派专人办理甲方的日常法律事务。对于甲方的重大、疑难事务,必要时组织集体讨论,确保法律服务的专业性。

2. 定期接洽工作。联络律师每月定期与甲方联系人会晤,定期与甲方联系人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联系,了解甲方需求,接受工作任务,同时报告工作情况。

3. 随时随地提供服务。甲方联系人可随时随地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面谈等方式,通过联络律师咨询法律问题,交办其他法律事务。

4. 遇到紧急情况时,企业可以随时联系律师,双方到企业、律师所或其以它合适的方式解决问题;

法律顾问的基本工作要求主要有:

1.充分运用专业知识,根据法律规定完成甲方委托事项,争取和维护甲方的利益。

2.根据法律要求和道德标准,谨慎选择有助甲方目的顺利实现的妥善方法。

3.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甲方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4.建立法律顾问业务档案,谨慎保管甲方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

5.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尽快答复甲方了解工作情况的要求。

6.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工作。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确认。

7.妥善保管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财物,不得挪用或者侵占。

8.在代理甲方有关争议的诉讼、仲裁、复议、听证或调解活动的过程中,与甲方以外的当事人达成任何和解协议,均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9.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甲方交办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及时、客观地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

10.不得迎合甲方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禁止性规定的要求。

11.不得向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专业能力。

12.避免形成利益冲突。同一律师不得同时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两个以上单位的联系律师。

13.以良好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处理可能产生的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它主体之间的冲突。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一)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决策,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长远发展,因此,顾问律师为企业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尤为重要。顾问律师为企业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口头解答法律咨询,一种是书面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顾问律师在全面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有关的法律、政策之后,对企业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提出法律建议。

(1)可行性法律分析。顾问律师对企业决策的法律分析主要包括:某项决策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的要求,国家对此有哪些相应政策,立项采用哪种法律形式对聘请方便更为有利等。

(2)风险分析。顾问律师对企业决策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分析,并针对不同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法律对策。

(二)为聘请方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企业涉及的法律文书包括经济合同、企业章程、管理规定等。

(三)参加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

顾问律师参加重大经济活动谈判的职能作用是为使聘请方利益的最大化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在谈判过程中,顾问律师与聘请方密切合作,根据谈判情况,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在谈判后,顾问律师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并协助办理好合同的审批、公证等手续。

(四)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聘请方在对内、对外活动中发生纠纷后,顾问律师作为聘请方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顾问律师代理的案件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主要是经济合同纠纷;二是对内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主要是涉及劳动法方面、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

(五)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在现在化社会中,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起着重要作用。顾问律师一方面要适应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现实需要,帮助企业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保守制度;另一方面,对企业已经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清理,加以完善。

(六)协助企业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

顾问律师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帮助企业建立内部法律服务机构。

(七 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如帮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帮助企业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企业转产、合并、兼并、帮助企业进行资信调查、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转让,办理公证、抵押、租赁,帮助企业业务宣传、发表启事声明等。


·受工伤后工伤鉴定和赔付金额有何规定?
      当一不小心受了工伤时,在及时就诊的同时也需要考虑该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更好的获得工伤赔偿。相信对于受工伤后工伤鉴定和赔付金额也是大多数人最关心的两个方面。那么具体该如何做工伤鉴定又该如何获得自己应得的工伤赔付金额呢?希望下边的解答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如何做...


·一、解除劳动合同能领失业金领多少钱?
      一、解除劳动合同能领失业金领多少钱? 1、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的,可以领取三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2、满五年不满十年的,自第五年起,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完整版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指劳动合同效力所及的时间长度,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2)工作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所从事劳动的种类和内容。 (3)劳动条件。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某项劳动提...


·工厂倒闭工资要扣多少钱
      工厂倒闭工资要扣多少钱 1、工人工资与破产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


·被辞退不发工资是否合法 一、被辞退不发工资是否合法?
      被辞退不发工资是否合法 一、被辞退不发工资是否合法? 公司辞退员工不发工资是不合法的,员工被辞退可以拿到工资。不给发工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


·一般公司解散如何赔偿员工
      公司解散如何赔偿员工(一)一般劳动者的补偿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单位应该额外发一个月的工资。另外,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终...


·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有哪些
      解除劳动关系的肯定是要有一定的事由,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都不能很随意的进行。那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都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有哪些 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


·工伤认定下来离职可不可以?
      工伤认定下来离职可不可以? 可以辞职,鉴定等级与是否辞职无关。 工伤耳聋鉴定标准中工伤事故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是根据GB/T16180一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标准进行判定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一至四级标准的为全部丧...


·企业辞退试用期员工流程是什么?
      企业辞退试用期员工流程是什么 一、企业辞退试用期员工流程是什么? 1、掌握辞退员工的原因 2、谨慎做出辞退的决定 3、收集固化辞退员工的证据 4、面谈前的准备 5、面谈的实施 6、办理离职手续 根据面谈的结果及约定的离职时间,人力资源部可以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人力...


·试用期过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获得哪些赔偿
      在我们去一个新的公司开始新的工作的时候,都是要经过试用期的,只有试用期考核合格之后才能转正,成为正式员工。对于这种考核合格并即将成为正式员工,试用期过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获得哪些赔偿呢? 1、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疫情期间工资延迟发放是否违法?
      疫情期间工资延迟发放的行为是不违法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此外,企业还可以停工停产,安排员工待岗,并与员工协商一致签署待岗协议。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月内的,应按原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