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缓刑期满发现漏罪处理方法是什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缓刑期满发现漏罪处理方法是什么?缓刑期间又犯漏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缓刑作为一种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而附条件地不执行。由于原判刑罚尚未实际执行,因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不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情形,不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缓刑期满发现漏罪怎么办?缓刑期满以后发现漏罪的,不再进行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撤销缓刑的时间条件应是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发现漏罪,则已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缓刑条件。“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该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所犯的新罪”与“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两者适用条件并不相同,因此不能得出相同的结论。在后一种情形下,应视为缓刑已经执行完毕,只能对余漏的犯罪事实进行定罪科刑,不适用数罪并罚。缓刑执行期间,司法机关又发现该犯罪者分子有漏罪的,需要立即停止并撤销正在执行的缓刑处罚,暂时执行原来法院宣判的刑罚,然后将该漏罪与之前审理结束的罪名合并后,法院再次审理此刑事案件,并依照程序对案件进行宣判。



·什么是行贿罪 如何对行贿罪处罚
      虽说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但并不能说一方构成了行贿罪的同时另一方就必然会构成受贿罪,这两个罪名之间其实并不存在一个必然的因果关系。无论是受贿行为还是行贿行为,都是需要先作出专业的认定之后,才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那要是行为人构成行贿罪的话,此时要如何对要如何对行贿罪处罚呢?我们...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刑事判决多久会上征信?
      刑事判决多久会上征信? 一、刑事判决多久会上征信? 如果不执行法院判决,会进入失信黑名单,不能高消费、坐飞机、高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刑事诉讼法期间是如何计算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我们经常看到某某事项需要多少天内完成,比如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要在十五天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如果遇到节假日,期间的计算可能有些复杂,为了抵消人们的误解,刑诉法中对期间作出了明文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期间是如何计算的?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本站我们做个具体了解。一、刑事...


·未成年刑事诉讼法口供的规定是什么
      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如今所呈现出来的趋势是非常值得社会各界反思的。尽管我国对于未成年的各种保护的法规比较多,但是轻罚也不等于不不罚。不管怎样,如果未成年人涉及犯罪活动的话,那么肯定需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未成年刑事诉讼法口供的规定是什么? 一、未成年刑事...


·在哪里执行死刑,执行死刑的场所?
      每年,我国都有不少的犯罪分子被依法执行死刑,但对于很多人来讲,其实并不知道具体是在哪里执行死刑的。即我国执行死刑的场所是在哪里。关于这个问题,本文将为您做出详细的分析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在哪里执行死刑,执行死刑的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


·绑架时致第三人死亡还应判为绑架罪吗
      由《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可知,行为人在绑架时杀害被绑架人,应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仍以绑架罪定罪处罚。那么绑架时致第三人死亡还应判为绑架罪吗?下面,的我们来为您解答绑架时致第三人死亡的定罪处罚问题。 一、绑架时致第三人死亡还应判为绑架罪吗 绑架罪规定在我国《刑...


·行贿罪刑事申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一、行贿罪刑事申诉状的内容是什么?(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在押申诉人的现押住所等。(2)事由。指何人因何案、不服何法院何字号的判决。(3)请求事项。写明申诉人请求人民法院要解决的问题。(4)申请事实和理由。这是申诉状的重要部分。首先叙述原...


·怎样认定犯罪分子是否属于自首
      怎样认定犯罪分子是否属于自首怎样认定犯罪分子是否属于自首?要看犯罪分子是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要考察犯罪分子是否已经或必然被司法机关控制。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那自首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关于这些问题,我们马上为您做详...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是什么(一)在犯罪构成上,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二)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主观犯意的目的和...


·占用农民租金不给是什么罪?
      占用农民租金不给是什么罪?占用农民租金不给是属于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