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买卖营业税与我们息息相关,它不仅是个人房屋交易中重要考虑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房屋买卖营业税与我们息息相关,它不仅是个人房屋交易中重要考虑的因素,也影响着之后个人房屋交易的行势。而随着中国各地房价飞速上涨以及个人房屋买卖交易频繁地发生,为了维护房地产业的稳定发展,国务院下达了房屋买卖营业税的最新规定,具体条例请看下文。

一、关于房屋交易营业税政策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

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各地要严格界定现行有关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研究制定。

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上文讲诉了房屋买卖营业税的最新规定——关于房屋交易营业税的政策及国务院下达通知中关于房屋交易营业税的内容。由上可知,个人将购买两年及两年以上的房屋对外销售时,免收营业税,而未满两年的需全额征收营业税。应注意,免征营业税手续应持相关证件去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交通事故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交通事故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交通事故的认定、处理、赔偿等等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双方无法就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就可以拿着足够的证明材料去起诉对方,通过法律来解决这起纠纷进而帮助维权。交通事故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交通事故...


·一、单方交通事故雇主责任如何处理?
      一、单方交通事故雇主责任如何处理?单方交通事故雇主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员来进行责任的划定,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在报警的同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将派员到现场处理或告知当事人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发生单...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量刑是多久?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量刑是多久?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


·一、交通事故造成精神伤残如何赔偿?
      一、交通事故造成精神伤残如何赔偿?交通事故中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是合理的。交通事故必然牵涉到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


·应该怎么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应该怎么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交通肇事逃逸可以说是很恶劣的行为,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百分之百的认定就一定会构成犯罪,还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处理才行。但对于这样的行为,肯定是要作出处罚的。那么实践中应该怎么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应该怎么处罚交通...


·缓刑罚金多久必须交
      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会在判决书中作出缴纳时间的判决事项的,须按判决的指定期限缴纳。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罚金的缴纳方式是法院开一个罚金的票据,然后拿着该票据到任意的法院指定银行都可以去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开车撞人要承担的责任是怎样的
      开车撞人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1、第一种是行政责任,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是指事故上当事人或者对交通事故负有防范、处理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因为其交通事故侵害行为或者失职、渎职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构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第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区别是什么?
      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区别是什么?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想要成立一家公司或者是投资入股某企业,都离不开债券的问题,但是很多人对公司的债券不太了解,为了更好的让您进行投资理财,下面就为您介绍一下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区别是什么,这两种债券分别是什么意思。一、可交换...


·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几年?
      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交通设备也在不断的更新,如今交通工具变得越来越快,高铁、飞机等都是快捷的交通工具。而这些交通工具如果被破坏就会直接造成大量的人身安全问题,后果极其严重,因此在法规中对破坏交通设施者有严厉的惩罚,那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几年?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


·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毁约如何打官司?
      一、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毁约如何打官司1、写诉状民事起诉状是启动法律程序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书。恰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的陈述和法律依据,都是决定官司胜败的重要因素。所以,写诉状要有好的构思和设计,否则,不仅会影响诉讼结果,有时还会造成费用的损失。2、立案首先要选择一个有管辖权的法...


·单位租车合同协议范文
      单位租车合同协议范文 单位租车合同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