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节的具体判断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节的具体判断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危险犯”,《刑法》第143条在修正前后都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规定,说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只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才构成此罪,否则就不构成此罪。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按照《刑法》第149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此罪,而不管其是否造成后果。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43条修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44条修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都属于“结果加重犯”,同时都增加为“情节加重犯”,对“有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将分别加重处罚,最高也可判处死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增加“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规定处罚”的规定。

《刑法》第141条是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不能简单理解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罪名来处罚的,而是指,如果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与生产、销售的假药同样出现有“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后果,将依照《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修正案(八)第二十五条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删除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条件,但是在判断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这两种情形仍然适用,因为删除并不是对原有条件的否定,而只是通过更科学的表述使得判断标准多元化。

在判断“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可从以下几方面对情节严重性进行考虑:

(1)主观恶性,如是否为再犯、惯犯;

(2)行为性质,主要表现于犯罪手段,如手段本身是否恶劣隐蔽,是否具有集团化的分工;

(3)犯罪对象,如生产、销售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或与婴儿相关的食品;

(4)危害程度,如造成人民群众恐慌,严重影响国家形象等;

(5)涉案数额;

(6)特殊时期,如在地质灾害期间或传染病防控期间。

其他严重情节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补充,所以在解释上虽然不要求内容的相似,但在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上应当具有相当性。以上仅提供了情节考量的因素,但在适用上仍然必须坚持罪刑相称,即情节轻重的把握。对此,笔者认为其他严重情节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补充,所以在解释上虽然不要求内容的相似,但在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上应当具有相当性,即从具体情节来看,行为虽未造成人体严重危害,但是从被害人数、涉案金额等方面考虑危害性并不弱于前者方可认定该情节。另外,其他严重情节分别存在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基于二者法定刑设置的不同,在情节的具体把握上也应当有所区分。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逃税罪的主体要件 逃税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二)逃税罪的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应当缴纳税款而故意...


·未成年人犯罪之后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的行为,是各地常见的社会问题之一。大部份国家地区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有特别规定,但部份地区如香港则规定在未成年人的若触犯严重罪行(如谋杀等)将需以普通法律作规范,与成年人看齐。那在我国法律中,未成年人犯罪之后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下文中本站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根据相关规定非法集资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哪些?
      非法集资下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当然他也会涉及到一些经济方面的东西,在我国刑法上非法集资行为涉及到了一些罪名,那么根据相关规定非法集资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包括哪些 非法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吗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吗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既不能隐瞒,也不能无中生有,或者避重就轻。为了使侦查人员集中精力查明...


·信用卡诈骗罪未遂该如何认定?
      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时,情节严重会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和其它犯罪一样,信用卡诈骗罪也分为既遂和未遂。对于司法机构来说,对信用卡诈骗罪做出认定非常重要,尤其是在犯罪未遂的认定上。那么信用卡诈骗罪未遂该如何认定?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的这篇文章。 一、信用卡诈骗罪未遂该如何认定?...


·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有时候还有进行民事赔偿,一般涉及到人身伤害的案件中会附带民事责任,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关于具体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对行为人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法律认定标准做一个简单的了解。(一)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让...


·犯罪嫌疑人构成行贿罪行重吗
      一、犯罪嫌疑人构成行贿罪行重吗? 行贿罪很严重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怎么区分盗窃罪和抢劫罪?
      虽然抢劫罪与盗窃罪在主观方面、主体方面是相同的,但最大的区别就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即隐蔽性和公然性。那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该怎么区分盗窃罪和抢劫罪呢?具体来说,抢劫罪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呢?不妨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么区分盗窃罪和抢劫罪 1、什么是抢劫罪抢劫罪...


·驾驶人员无证驾驶拘留多少天
      无证驾驶拘留多少天(1)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


·构成逃税罪法院会如何量刑
      构成逃税罪法院会如何量刑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 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


·侵占遗失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占遗失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按照规定,人们捡到遗失物后,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交给权利人,不得私自占用。如果明知道失主情况而拒绝归还的,情节严重的话会构成侵占罪。失主可以到公安局报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局会立案侦查。那么侵占遗失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看看我们的这篇文章。 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