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一、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1、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如果离婚的双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争议比较大,那么我建议最好是委托律师办理的,避免双方碰面会起纠纷对孩子引起不好的影响,父母离婚已是一种伤害,再因为抚养权的争夺而吵架对孩子的伤害会更大。

2、收入状况:证明自己经济收入状况良好,与对方有差异。

3、工作环境:看谁的工作环境更好,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

4、居住条件更好: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比如离学校较近,小区配套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那么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5、双方的工作性质:如果一方是摆摊卖早点的,一方是承包房屋工程的包工头,显而易见谁的工作更有利于抚养小孩。

6、性格修养:一方的性格修养、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性格修养、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7、文化程度:受过高等教育更利于对孩子的教育。

8、其它家庭成员状况:比如双方父母基本条件。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技巧有哪些

1、突出自己的工资收入或经济条件的优势。

现在抚养小孩的成本越来越高,小孩的各项支出,例如教育费、保险费、医疗费等零零种种。每位家长都担心自己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都尽自己所能给孩子创造好的条件,这是人之常情,法官在判决抚养权时往往首先考虑双方经济条件。

2、突出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的环境等人文方面优势。

孟母三迁的故事,告诉我们给孩子创造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的重要。而在现实生活中,治安较好的小区能保障孩子的安全,安静的小区能保障孩子的休息。反之,流离失所的生活则无法保障孩子的安全与休息。

3、突出自己及自己父母能给孩子陪伴。

现在很多刚做父母的人都是上班族,孩子就只能够交给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照顾。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父母的陪伴时间、受教育程度、身体状况等方面优于对方,也是占优势的。

4、证明孩子有长期与自己生活的习惯。

法官一般会延续孩子的生活习惯,以免让孩子过多的体会父母离婚前后的差别。因为父母离异对孩子而言已经是一个不小的创伤,若再改变生活环境,则可能让孩子一时无法适应。

5、依法律规定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为保障儿童的基本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两周岁以下的儿童,即在哺乳期儿童,一般由母亲抚养。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没有明确规定抚养权的归属,但“一切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法官会考虑他们的意见。

6、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

如果对方已经有恋人并且很可能结婚,或者对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法官一般不会判决对方抚养孩子。除此之外,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继父继母等因素也可能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7、抚养权不是一成不变的。

离婚时,法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情况判决子女抚养权,但若当时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改变抚养权。经过审核,如果发现有抚养权乙方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危害子女等状况出现,或者对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出现,法院也会变更抚养权。

8、争取获得孩子的心。

尤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法官会认真听取他们意见并计入笔录,作为判决抚养权的重要依据。做父母的要拿出诚心、真挚的感情,尽量减轻离婚带给孩子的伤害。

离婚时出现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情况,多半是因为父母双方均希望由自己直接抚养孩子,这固然无可厚非。但要是因此对孩子日后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不利影响,显然对孩子是不好的。因此,建议父母离婚的时候,在孩子抚养问题上面最好是能够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共同抚养或者轮流抚养孩子也未尝不可。


·离婚协议中放弃抚养费,之后可以再诉请对方支付吗?
      法定情形下可以支持支付诉请,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里的“必要”和“合理”很关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抚养方经济状况下降,无法独自承担抚养义务,或是子女出现升学、疾病等情况时,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


·哪些情况下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这是当事人自愿的选择,而不是法律强行要求的。就是没有办理公证,对结婚证的领取也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但在一些情况下,可能需要未婚男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那到底哪些情况下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情况下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1、婚前一方已经取...


·离婚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夫妻离婚的时候若无法就离婚事项协商一致的话,则就容易产生离婚纠纷。这种情况下要想离婚,就只能向法院起诉。此时需要先确定好起诉的法院,以免案件不被受理。那究竟离婚纠纷怎么确定管辖法院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确定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


·小孩子抚养费财产的标准
      现在很多孩子生长在单亲家庭,单亲家庭不容易,孩子的抚养费是个大问题。子女的抚养费一般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的,但是具体的抚养费数额,则需要通过一些具体的因素进行计算。但是小孩子抚养费财产是有标准的。夫妻双方需要按照标准支付,任何一方不允许推脱责任。下面我们将介绍抚养费的内容。 一、...


·离婚诉状不分或少分财产是否可以?
      离婚诉状不分或少分财产是否可以?离婚诉状不分或少分财产是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范文怎么写?
      在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必须就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以及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达成协议后签署离婚协议,对于无法达成协议的,有人们法院判决。对于法院判决的情形,无需签署财产分割协议;但若是协议离婚的则必须签署该协议。由于部分朋友不知道此类合同如何拟定,故而我们为您...


·敲诈勒索的对象能否是家人,怎样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小到学生被高年级学生敲诈、勒索,大到社会上的一些犯罪分子所犯下的敲诈勒索罪。那么,敲诈勒索的对象能否是家人?敲诈勒索罪应该如何界定?在下文中将进行介绍。 一、敲诈勒索罪的对象能否是家人?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对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与他人恶意串通,以自己被...


·离婚抚养权的判定应该怎么操作
      要是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因为孩子抚养权问题产生了争议的话,那此时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做出判定。但对于很多离婚夫妻而言,可能对离婚抚养权的判定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离婚抚养权的判定应该怎么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夫妻一方重婚可以离婚吗?
      夫妻一方重婚可以离婚吗?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违法行为,对因重婚引起的离婚纠纷的处理,首先要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然后根据重婚的不同原因区别对待。1、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首先应依法解除其重婚关系,对前婚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不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女方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一、女方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配?谁提出离婚对财产如何分割并无影响。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但对女方和子女有照顾。(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


·一、离婚财产留给儿子公证有用吗?
      一、离婚财产留给儿子公证有用吗?1、离婚房产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事间订立书面赠与合同父母已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应认定赠与立补办户手续并所房产户都要办理公证想要更放心点办理户公证2、事准备材料亲自房产局直系亲属买卖公证处填写关表格准备办理直系亲属房产公证材料双必须亲自公证处提公证申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