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料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和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即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就是他们的经营、活动范围,民事行为能力则与他们的权利能力相一致。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一般都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承包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否则.当事人就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双方必须签字盖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即包含签字生效、盖章生效、签字和盖章生效三种。承包人不可做如下约定:“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避免产生合同无效的争议。约定该项内容的同时承包人要注意一个问题是,签字的主体必须是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由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的人签字才有效。

3、合同的履约担保已到位;

4、合同约定的生效日期已满足;

按《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里又涉及另一个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不是合同生效时间。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经过备案登记才生效,合同登记、备案、鉴证是行政机关的管理手段,虽然不经登记、备案、鉴证程序将不能获得施工许可,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这一点应引起承包人注意。

5、必须是符合建筑法律法规的合同,若不符合或违背则属无效合同。

二、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筑工程了。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解释制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1、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里要充分注意,只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实现约定的那个金额,也没有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补偿原则。在这里,司法解释制定者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无效合同的。

2、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3、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6、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在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下,如果承包人签约之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不管签订怎样的合同,当事人都应该先对合同内容做出审查,当然也可以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审查。在审查建设合同内容的时候,重点是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注意作为承包方不要忘记增加: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


·人们在工作中难免会磕磕碰碰,造成工伤,而工伤赔偿往往是人们关
      人们在工作中难免会磕磕碰碰,造成工伤,而工伤赔偿往往是人们关注的要点,只有在时效内的赔偿才是有效赔偿,如果在时效外则不会得到经济赔偿,那么工伤赔偿时效到底该怎么算呢?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工伤赔偿时效该怎么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


·劳动法2023年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法作为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一部法律,在我国的地位可见十分重要。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由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特性,所以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劳动法关于辞退补偿标准: ...


·企业职工五险一金是什么呢?
      在求职面试的时候经常会听到用人单位给出的条件里面有缴纳五险一金这一项,那么五险一金究竟都包括什么呢,缴纳五险一金有什么好处以及如果不缴纳五险一金会对以后有什么不良的影响么,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注意了解的问题。下文就为您总结一下企业职工五险一金是什么呢? 一、企业职工五险一金是什么呢...


·职工的加班工资是怎么计算的?
      职工的加班工资是怎么计算的?一般在单位安排了职工在休息时间内加班的,此时需要格外支付职工相应的加班工资。而从职工方面来看,法律也是赋予了拒绝加班的权利。自然在听从单位加班安排之后,才能主张加班工资。那实践中职工的加班工资要怎么来计算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职工的加班工资是...


·工伤残职工解除合同待遇主要有哪些
      工伤残职工解除合同待遇主要有哪些?工伤残职工解除合同待遇主要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十级以上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根...


·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有什么用解除劳动合同证
      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有什么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规避用工风险的一种证明材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为了避免日后与劳动者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是用人单位规避对用工风险的一种证明,材料可以以此作为自己行为合法性的证明材料。所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又称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为...


·劳动合同改为劳务派遣该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改为劳务派遣该如何处理?第一,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就是说,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就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伙企业中,可以用劳务作为出资吗
      合伙企业中,可以用劳务作为出资吗(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


·大部分的女性职工应该都知道
      大部分的女性职工应该都知道,到了五十岁的年龄之后,女性就到了退休的年龄,在工作的时候,很多的公司都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承诺为员工上五险一金,其中就包括失业险,大家都知道失业金需要在员工在没有工作的时候,失业了才可以领取,那么,如果女性员工到了退休的年龄,劳动合同也刚好到期,...


·劳动合同对于分公司调派之间合同签订年限一般是多久?
      劳动合同对于分公司调派之间合同签订年限一般是多久?这要看双方的协商,“劳动合同签订几年,法律并无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即可。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劳动者一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但是,签订第3次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14条的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五年劳动合同违约金逐年减少吗
      五年劳动合同违约金逐年减少吗?五年劳动合同违约金一般不是逐年减少的,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