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签了合同房主毁约怎么办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签了合同房主毁约怎么办?1、要求房主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是违约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非违约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房主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购房人就有权要求房主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2、要求房主支付违约金。合同对方违约的,购房人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房主支付违约金。3、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购房合同签订后,购房人往往要支付一部分的定金,合同对方违约,购房人可按照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向房主主张双倍返还定金。4、要求赔偿损失。合同对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购房人有权提出索赔,具体赔偿金额可与合同对方协商确定。二、租房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是多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租房合同不是为了单方面的约束承租人的,在房东违约了的情况下,作为承租人来讲也不能完全就无计可施,这些违约责任可以直接跟房东协商,房东本人没有任何表示的情况下携带租房合同起诉即可。



·夫妻离婚房子过户费怎么算
      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一定会牵扯到很多问题,特别是房产过户的相关问题,一定要及时办理。夫妻离婚可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就房产达成一致协议后,到民政部门办理过户手续。那么离婚房产过户流程是怎样的呢?夫妻离婚房子过户费怎么算呢?现在由的我们来问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离婚后办理房产过户流...


·卖房个税要怎样收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1,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常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持各税种计税依据一致。2...


·哪些情况下房屋是不可以转租的(1)承租人拖欠租金
      哪些情况下房屋是不可以转租的(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3)预租的商品房;(4)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可以转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也不擅自转租。二、怎样才能做到合法转租?(1)从转租的前提来讲,转租必须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2)从转租的客体上...


·哪些二手房不能进行买卖
      哪些二手房不能进行买卖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情形下的二手房不能进行买卖: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5、在农村集体土...


·房屋转租合同范本写哪些内容?
      房屋转租合同范本写哪些内容? 房屋转租合同 转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当事人就房屋转租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转租人经得出租人的同意,就承租的坐落于 房屋 平方米转租与承租人为居住使用而承租人依约承租相应责任。 第二条 转租期限:自 ...


·被继承人的公产房能立遗嘱吗?
      被继承人的公产房能立遗嘱吗?根据法律规定公产房不能立遗嘱,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


·厂房拆迁补偿项目有哪些?
      厂房拆迁补偿项目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策上的变化,导致很多企业面对厂房拆迁的问题。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少企业将纠纷上升到法律高度,希望通过院来进行解决。那么,法律上对厂房拆迁有哪些补偿呢?厂房拆迁补偿项目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国...


·商品房预售风险
      

商品房预售,俗称“卖楼花”、“卖期房”,这种制度是从香港引入的,而国外大多实行的是商品房现房销售制度。商品房预售是我国目前房地产转让的一种最主要的买卖方式。虽然国家近来出台了一些规范商品房销售的条例、规定及司法解释等,但在商品房预售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


·赠与房子合同多久有效?赠与房子合同是怎样的?
      赠与房子合同多久有效?赠与房子合同是怎样的? 一、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


·在日常生活当中,随着租房现象的不断增加,所以说也引发了越来越
      在日常生活当中,随着租房现象的不断增加,所以说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因为租房而产生的社会纠纷问题。其实法院在处理租房纠纷的时候,主要也是依据房屋租赁合同来进行解决的,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了以后,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条款是什么? 一、房屋租...


·怎样确定商品房的面积,如何处理商品房面积纠纷
      怎样确定商品房的面积,如何处理商品房面积纠纷 一、如何确定商品房的面积 1、使用面积 住宅的使用面积,指住宅各层平面中直接供住户生活使用的净面积之和。计算住宅使用面积,可以比较直观地反应住宅的使用状况,但在住宅买卖中一般不采用使用面积来计算价格。计算使用面积时有一些特殊规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