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少分财产的情形包括什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离婚少分财产的情形包括什么1、双方约定。婚前协议或离婚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不分或少分。2、《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一方重大过错。比如婚内出轨、遗弃孩子等等对离婚有重大过错的一方,这种情况不分基本不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少分的也很有限。?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的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需要注意的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只能是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任何一方都不能提起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在确定具体数额时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核定。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时,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2、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中未提出,在二审提出的,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未明确表示放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离婚案件中,常常会遇到财产的分割问题,对于财产的分割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此之外会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或女方的原则,有的还要考虑照顾困难的一方,对于财产有书面约定的有时还要考虑家庭贡献,这些往往会作为考虑的因素对受照顾一方的当事人予以多分。



·复婚前的财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复婚前的财产是个人婚前财产,离婚后所分得的财产,即使是复婚,也属于个人财产。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


·一、离婚判决是否可以不分割财产的?
      一、离婚判决是否可以不分割财产的?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不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是法院是会受理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法院都会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性,进行判决的。二、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一般要经过如...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应该到什么时候《婚姻法》第37条规定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应该到什么时候《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抚养费,包...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年限是多久
      即使夫妻在离婚之后,对于自己亲生的子女也是需要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的,也就是说父母对亲生子女的抚养,并不会受父母解除婚姻关系的影响。此时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就需要支付抚养费,那一般在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年限是多久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年限是多久 抚育费的给付期...


·离婚孩子扶养费怎么算?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夫妻中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是法定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不过实践中,许多夫妻在确定抚养费标准时经常会引发争议,那离婚孩子扶养费怎么算?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法律对此有哪些规定吧。 一、离婚孩子扶养费怎么算? 根据《婚姻...


·一、离婚孩子上大学了还给抚养费吗?
      一、离婚孩子上大学了还给抚养费吗?离婚孩子上大学了原则上是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的,原则期限: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 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二、抚养费支付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财产吗
      我们看到的夫妻分割财产,一般都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进行的,但有的时候,可能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就要求分割夫妻财产。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是否可以分割财产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财产吗 1、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


·一、关于婚姻财产分割多少时间可以重新提出?
      一、关于婚姻财产分割多少时间可以重新提出?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


·破坏军婚重婚罪刑法怎么判?
      一、破坏军婚重婚罪刑法怎么判? 破坏军婚重婚罪《刑法》的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


·打离婚官司时有什么要注意的问题
      夫妻要是只能通过打离婚官司的方式离婚,那此时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双方都要做好准备,尽力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才行。不过在打离婚官司时也有一些需要当事人注意的问题。那究竟这种情况下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详细解答。诉讼离婚的程序可分为起诉、审理、判决三个阶段。每个...


·离婚后请求补偿的情况有几种
      离婚后请求补偿的情况有几种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付出所给予的经济补偿。离婚经济补偿应满足什么条件呢?(一)首先,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适用家务补偿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夫妻对婚后财产进行了约定。这种约定只能是对婚后财产的约定。针对此种情况,如果离婚时按 照约定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