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劳动法辞退员工养老金有哪些规定?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一、劳动法辞退员工养老金有哪些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经济补偿金,就是单位单反的解除的了劳动关系,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该费用的多少直接取决于劳动者再单位的工作时间多少,所以劳动的时间越多,能够获得的补偿就越多。


·工伤鉴定后,单位不认可怎么办?
      工伤鉴定后,单位不认可怎么办? 是不是工伤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也不是劳动者自己说了算,而是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你申请工伤认定,你可以自己准备齐相应材料之后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具体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如下: 第...


·双休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双休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作为劳动者,我们最关心的问题便是工资了。除了正常的工作日,加班对于现在的上班族来说也是十分常见的。加班意味着劳动者付出了过量的劳动,按照法律也理应获得额外的工资补偿。那么问题来了,你知道你的双休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吗?双休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双休日加班工资=加班...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是什么?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是什么我国专业的验收建筑工程质量的单位,在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的时候,肯定是需要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而且其实国家对于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是有等级上的划分的.我国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划分也制定了统一的国家标准和统一的评定依据.其实这一点也非常好理解,因为有些资质较...


·建筑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是什么? 建设方拿到工程项目后,会通过承包的方式交给施工企业。当工程施工结束,面对竣工的时候,建设方会委托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评定。确认工程质量合格的,监理机构签发工程质量合格证书。那么建筑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是什么?我们通过本文和您谈一谈相关知识...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当我们进入社会参加工作以后,对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确认等等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都要做一定的了解。因为这是和我们以后维权的时候息息相关的一些内容。比如说当我们进入公司工作以后,没有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下面的资料将...


·工伤鉴定是什么?
      工伤鉴定是什么?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二、工伤鉴定的鉴定内...


·劳动合同法的影响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有十年了,在这十年里,劳动合同法的影响之深不得不说,最为突出的便是劳动关系和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的建设都有了很大改善,那么劳动合同法有哪些影响?下面我们就带您来了解一下。 一、对用人单位的影响——修订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 《劳动合...


·公司怎么证明员工不属于工伤
      公司怎么证明员工不属于工伤 一、公司怎么证明员工不属于工伤? 可以通过工伤认定证明员工不属于工伤,单位是需要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领取通知书,由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单位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单位如果对认定为工伤存在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之后15天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不予认定工伤的证据。...


·重庆工伤认定需要钱吗?
      工伤认定是有关部门对工伤的一个鉴定、认定的行为,工伤当事人和用人单位想要关于工伤待遇更好的得到协商,可以凭借工伤鉴定的等级标准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同时在我国很多的省市都有工伤鉴定机构,至于您疑问的重庆工伤认定需要钱吗?这个工伤认定交钱与否以及工伤认定费用的承担方都是有相关规定的。...


·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是怎样的
      一、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是怎样的基本工资即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岗位工资是根据岗位(职务)的技术、业务要求、劳动繁重程度、劳动条件好差、所负责任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绩效工资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实际完成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一般来说,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是固定...


·劳动合同没写终止日期应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没写终止日期应该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中没有写终止日期的,双方可以补充约定合同期限,如果没有补充约定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