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有必要吗?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一、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有必要吗?对精神损害以物质的方式进行赔偿,是加强人权保护的重要手段,是法律赋于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雇佣关系中受害的雇员能否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不同的法院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以致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统一。笔者不揣浅陋,拟对这两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理解,以期抛砖引玉。二、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是否应当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笔者所在地的相关法院根据上级法院会议精神,对该种情况下的法律运用形成了这样一种观点或规定:凡赔偿义务人受到刑事处罚的,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还是独立起诉的民事案件,侵权人及其相关的其它赔偿义务人均不应承担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第17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批复全文为:“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法理支撑的理由是:既然侵权人(赔偿义务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就不应该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否则对刑事被告人不“公平”。笔者对上述观点持反对意见。第一,该批复是对云南高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行为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的个案批复,针对的是某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我们知道,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部分只能是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该批复本身没有任何不妥之处。但是,我们在引用或理解该批复时,必须认真、仔细地看其精神实质,正确理解其适用前题条件、范围和背景,而不能直接推定赔偿义务主体都可基于该批复而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已明确:“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且该解释中的相关条文更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第二、从刑事和民事的发展史及法学理念演变过程来看:古代是刑民不分,诸法一体。尤其在我国还长期存在着“重刑轻民”、“先刑后民”,“重打击,轻保护”。毫无疑问,这些思想或多或少目前还是有一定的根基和市场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的实质是:被告人在受到刑事处罚后,附带民事部分能够解决则处理,且在一并处理时也一般是粗线条解决,不重视民事赔偿,尤其是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己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不争的事实,这种观点便是“以刑事对抗民事”的一种变异的具体方式。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极其错误的。首先,有人为地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对立起来的嫌疑;其次,该观点只过于考虑到被告人的所谓“公平”,试问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此时该如何救济?对被害人如何实现“公平”呢?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法律已在实体法上明确规定被害人享有的权利,是需要通过程序法来实现的,若按照上述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的权益,先由于批复的适用被剥夺,然后又没有救济的途径或救济方式,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无意中莫名其妙地被剥夺了。一个程序方面的批复能否对抗法律在实体上规定呢?更何况此观点还是建立在对该批复的扩张性理解上!再次,在全球突出保护人权的时代,保护人权尤其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是时代的主题曲,是司法公正的终极目的和价值所在。在民事和刑事的法律关系演变的法治进程中,现在两者已是并行不悖的两个轨道上行驶的“列车”。刑事的重点是惩罚犯罪行为兼顾保护人权;而民事的重点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充分地、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两者是互相依存,互相联系的统一体,都是为了和谐社会、保障人权,两者是同等的重要。从刑事案件的性质上可以看出,受害人理应当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内容既包括实际经济损失,还包括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在进行刑事案件诉讼阶段,法院的审判人员也会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罚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员。因此,具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的是至关重要的。



·骗取出境证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骗取出境证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骗取出境证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采访词的主要结构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采访词的主要结构是什么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采访词的主要结构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采访词的主要结构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诉讼状的写法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附带民事诉讼...


·刑法中贩毒多少克死刑冰毒
      刑法中贩毒多少克死刑冰毒?贩冰毒50克以上就可能被判死刑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


·强奸罪从重情节包括哪些
      强奸罪从重情节包括哪些 关于强奸罪,侵犯了不仅仅是受害女性的性自由权,由于在强奸过程中往往需要采取一定的暴力手段来压制被害女性的反抗,因此往往也会给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一定的损害。而其中要是有特别严重的情节,自然也就从重作出处罚。那通常强奸罪从重情节包括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


·故意犯罪的两种形式分别是什么
      故意犯罪的两种形式分别是什么(一)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


·追诉新罪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吗?
      追诉新罪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吗?追诉新罪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行为人在前罪的追诉时效期间内又犯新罪,表明其并无悔改之意,从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出发,因而对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二、我国刑事...


·刑事立案后多久抓人
      刑事立案后多久抓人 没有规定具体时间。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刑事立案后抓人的期限如下: 1、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为: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而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


·怎么对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认定
      通常犯罪行为着手之后就不能再成立犯罪中止了,不过此时却有可能成立犯罪未遂,但此时对于实行行为的认定就很重要 ,尤其是对诈骗罪来讲,具体应该怎么对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认定呢?很多人并不清楚,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为你解答疑惑。 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普遍认为,除了行为对象与...


·刑事案件法院说好时间开庭又说不开是否合理
      刑事案件法院说好时间开庭又说不开是否合理?刑事法院有正当理由延长开庭时间的决定是合理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因为公诉人的建议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况是: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2、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


·刑法将故意犯罪形态分为几种?
      看一个人是否犯罪并接受何种制裁是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研究判断的,违法事实发生的不同阶段会对行为人的量刑直接产生影响。法律术语将这些阶段称之为犯罪形态,每一种犯罪形态都会由特定的处罚标准。那么,刑法将故意犯罪形态分为几种? 一、刑法将故意犯罪形态分为几种?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


·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有哪些相关规定
      我们每位公民都应该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严格律己,那么首先就需要我们对相关法律规定有一定认识,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引起了很大关注,其中修改了很多内容,那么,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有哪些具体内容呢?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的相关规定 一、将刑法第三百八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