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什么条件下能判缓刑?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在什么条件下能判缓刑?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缓刑机构现状最新修正(刑法修正案九)的《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法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为了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两高、公安部、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于2012年1月10日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并对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分工、社区矫正适用调查评估、社矫人员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社区矫正解除、社矫人员矫正档案、社矫执法工作保障等方面都有进行概括性规定。该《办法》颁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本地方实际,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3] 明确细化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社区矫正适用调查评估程序、工作时限;社区人员交付执行的居住地核实、矫正衔接、矫正宣告、矫正小组设立、矫正方案制定;社矫人员监督管理的分类管理、情况报告、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日常监管;社矫人员教育帮扶的分阶段教育、教育学习、心理辅导、社区服务、适应性帮扶;社矫人员考核奖惩的日常考核、调查取证、行政奖惩、司法奖惩、奖惩程序;社区矫正解除条件与程序;社矫人员矫正档案管理;等等规定。并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社矫工作执法监督、社矫执法工作保障都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由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不久,其中一些规定的适用及效果,还有待于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同时各地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也在不断的落实、调整、丰富、完善。从目前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实践来看,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司法所其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的配备、定位、业务培训、工作保障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综合上面所说的,缓刑对于每一个犯罪人员来说都是最渴望的,但是执行缓刑也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放出去还对社会没能危害性的人物才可以使用,所以,执行任何一种刑法都是有法律依据的,犯罪的情节重者重罚,轻者轻罚。



·诈骗3万7能缓刑吗
      如果满足判处缓刑的条件,即可以。《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


·老公外遇调查过程中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构成犯罪怎么处罚
      老公外遇调查过程中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构成犯罪怎么处罚老公外遇调查过程中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构成犯罪最低会被判处管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有单位犯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有单位犯罪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有单位犯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单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


·刑事案件管辖移送法条中是怎样规定的移送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管辖移送法条中是怎样规定的移送条件是什么?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


·自己做醉驾无罪辩护能行吗?
      一、自己做醉驾无罪辩护能行吗?自己做醉驾无罪辩护是可以的,一醉驾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一般都判处拘役,请律师或是委托亲朋辩护也没用,找与属地法院领导或是刑庭庭长及其主审的法官有交情的亲朋说情还有可能会从轻一点。如果为了减轻责罚建议聘请律师。二、酒驾和醉驾的判断标准1、饮酒驾车饮酒...


·什么叫故意犯罪、犯罪故意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的刑事犯罪根据行为人主观形态的不同,可以区分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相比之下自然是要对过失犯罪的处罚轻一些。不过就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来讲,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什么叫故意犯罪。 一、什么叫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


·犯罪嫌疑人贩毒20公斤怎么处罚
      犯罪嫌疑人贩毒20公斤怎么处罚 一、犯罪嫌疑人贩毒20公斤怎么处罚? 贩毒20公斤的处罚一般是判处死刑,20公斤属于数量巨大了,刑法中对贩毒的量刑是: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区别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区别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


·刑事案件批捕后法院不开庭吗?
      一、刑事案件批捕后法院不开庭吗? 看实际的情况,如果最终检察院决定对该案不起诉才可能不开庭。案件小到可以不追究的前提下,可以不起诉不开庭。 如果需要开庭的,批准逮捕后一般情况会在3个月内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侦查2个月审查起诉1个月),案情复杂延长的话就说不准了,但最多不应该超...


·刑事诉讼近亲属包括了哪些
      刑事诉讼近亲属包括了哪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二、刑事案件亲属可以出庭作证吗《刑事诉讼法》第...


·盗窃爆炸物罪既遂量刑规定是什么?
      一、 盗窃爆炸物罪既遂量刑规定是什么? 盗窃爆炸物罪既遂量刑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