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在哪里立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在哪里立案案件要进行审理的话,第一步应该是对案件立案,立案之后才会进行到侦查这一步,让我们发现身边有犯罪行为的时候就可以像公安机关报警,如果报警情况属实,就会进行立案侦查,那么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在哪里立案呢?相关的内容由的我们为您介绍。
一、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在哪里立案
案件立案的地点可能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二、立案需要的手续
1、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需要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起诉状(有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3、委托代理人的话需授权委托书
4、证据材料复印件(不同案件要求不同)
5、诉讼费
三、立案的流程
1、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但是,诬告不同于错告。因为诬告是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无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为;错告,则是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致使所告之事与事实有出入。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属于故意行为,对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后者应当向他讲明情况,让其接受教训,而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2、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
(1)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通常的做法有: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告知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进行调查。
在立案阶段所进行的调查,其目的在于了解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情况,应当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能扩大范围。
3、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2)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以上就是的我们为您介绍的关于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在哪里立案的有关内容,不只是公安机关才可以立案,检察院和法院都是可以进行立案的,这就需要看报案人是在哪里进行报案的。另外我们不止为您介绍了立案的地点,还为您介绍了关于立案的手续材料还有立案的流程,有关部门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立案手续和流程进行立案, 如果还有其他关于立案的问题想要了解可以咨询网站的在线律师。



·刑诉法拘留期限起算是多久
      刑诉法拘留期限起算是多久刑事拘留时间以日计算,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第二天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刑事诉讼中回避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回避的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中回避的条件有哪些 1、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


·雇凶杀人未遂判什么罪
      产生矛盾之后,有的人当时不会发作,但在之后却有可能雇凶打人或雇凶杀人,这机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在雇凶杀人未遂的情况下,此时该判什么罪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雇凶杀人未遂判什么罪 根据《刑法》规定,应该定故意杀人罪,如果是未遂,对于未遂犯,可...


·间接证据定罪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间接证据定罪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 间接证据定罪存在的问题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据以定案的间接...


·我国法律中对纵火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纵火罪其实也就是《刑法》中规定的放火罪,这与失火罪是不同的,毕竟纵火罪属于故意犯罪,但失火罪仅仅是过失犯罪。因此在具体的量刑处罚上面,对纵火罪的处罚就会比失火罪的处罚重。那究竟我国法律中对纵火罪的处罚是怎样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叫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


·偷税漏税罪的行为表现是什么?
      偷税漏税罪的行为表现是什么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有些人可能需要纳税的数额较大,因此就萌生了不想纳税的念头,而此时往往就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不纳税,常见的就包括偷税和漏水。需要注意,我国是将偷税漏税规定为了犯罪的,即偷税漏税罪,那要是触犯了此罪的话,一般是怎么进行处罚的呢?...


·如何理解绑架撕票定什么罪?
      如何理解绑架撕票定什么罪? 社会上绑架犯罪是性质及其恶劣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稳定影响极坏的犯罪行为。那绑架撕票定什么罪呢?根据法律规定绑架罪可以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自杀的,按绑架罪从重处罚。下面请我们为您详细解释,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绑架后撕票怎...


·网络诈骗1500判刑多久 一、网络诈骗1500判刑多
      网络诈骗1500判刑多久 一、网络诈骗1500判刑多久? 诈骗1500元不构成犯罪,按照治安处理条件进行处罚。 二、诈骗罪入刑要求网络诈骗多少金额 我国严厉打击网络诈骗行为,刑法对于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案标准也有所提高,只要是接近刑事立案标准就可以立案。 根据《最高人...


·新刑法窝脏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窝赃罪是指那些明知道罪犯藏在什么地方,却谎报包庇甚至帮助罪犯逃走,这些都是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我国的新刑法对窝赃罪的罪行进行了改动,那么新刑法窝脏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的我们为您解答。 一、窝赃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


·强奸未遂有哪些类型,强奸未遂怎么判刑
      一、强奸未遂有哪些类型 强奸未遂特征是强奸犯罪没有得逞,指强奸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强奸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强奸未遂。 强奸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强...


·根据中国刑法行贿罪怎么量刑?
      一、根据中国刑法行贿罪怎么量刑?根据中国《刑法》行贿罪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