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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一、从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


二、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主合同。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三、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有什么关系


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保证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四、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


1、主合同与补充协议


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一般不会同时产生,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


补充协议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基本关系。


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协议,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


补充协议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如__号合同补1、补2,这是强调二者主从关系的实质体现。


因为有了补充协议这种特殊形式,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


2、补充协议的效力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3、补充协议与合同变更


补充协议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约定,则该补充合同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合同了。


补充协议对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过了适当的量,或补充协议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


比如对价格条款,技术标准,履约期限等约定进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这也不能称之为补充协议。


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的是从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只要主合同无效的那么从合同也会无效,同时在有了主合同之后才会有从合同,所以双方的主从关系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主合同无效的话就失去了担保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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