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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仲裁答辩状需要注意什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仲裁答辩状需要注意什么?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仲裁答辩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要明确诉讼请求;对于对方的违法行为目前指出并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详细叙述事件经过以及事实依据等。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和对方的高速情况来具体分析。


二、试用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员工本人在试用期期间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到期即可要求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


若是单位单方面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单位都会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试用期员工。


单位是需要出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那么就属于无辜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员工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三、试用期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在进行试用期的解除劳动合同仲裁答辩状的应对中需要注意摘要中强调的几个问题。试用期员工也是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力的,如果在员工给无过错的情况下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属于违法行为,也是需要依法向试用期员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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