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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的有哪些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的有哪些 一、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
关于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未作限定。笔者认为,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公告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推定债务人已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笔者认为,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对公告通知形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一般因债务人人数众多或债务人住所地不明的,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又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形式。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未偿不可。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二、债权转让的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有效的债权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债权,如果像是赌债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2、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依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1)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2)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3)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
(4)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例如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低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三、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在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时候应该及时的通知债务人,注意只是通知债务人,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同意。
综上所述,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主要分为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和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这两种。每一种有自己的特点,另外,关于,在进行债权转让时,我们要严格的把握好上述的债权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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