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前的房产婚后升值部分可以分割吗?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婚前的房产婚后升值部分可以分割吗?


如果结婚前只有夫妻一方出钱购买房产,则符合婚前财产的定义,按照法律规定房产应属于法定个人财产。

因此,由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这种附带的经济价值按照法律规定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并没有要求分割增值财产的权利。

1.对于婚前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对于这类婚前房产,法律规定尽管是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但当时购买房产时只在房产证上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那么依照法律依据这类房产也是只属于夫妻一方的;

2.但是对于婚前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且房产证上也是写的夫妻两人的名字,那么依照法律规定这类婚前房产就视作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该房产增值产生的经济价值理应夫妻二人共同享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若是离婚时涉及到了对婚前房产的分配问题,夫妻一方也有权提出分割房产增值的部分的要求,并且依照法律规定这类房产的自然增值部分是可以进行分配的。

按照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2条规定和1063条的规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等一切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都应当归共同财产等,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这是没有疑问的。

而对于婚前的房产婚后升值部分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吗这个问题,该民法典中也有详细说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规定:

1.如果房产是婚前一方出资贷款购买的,但是在婚后却是夫妻用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的,所以该类婚前房产尽管在当初是登记在夫妻中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但涉及到离婚时婚前财产增值后的分割问题,夫妻一方有权提出分割要求,具体要求双方可自己私下协议处理该不动产,如果另一方拒绝分割要求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求助相关机构和人群帮助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按照法律规定,该不动产可能被判决为归产权登记一方,且对于在银行贷款来购买房产的未偿还贷款应规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另一方不用承担支付责任。如果婚后另一方有对该方的婚前房产进行出资还贷,根据相关法规,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夫妻另一方有权进行婚前的房产婚后增值后的分割权利。

抛开冷冰冰的法律条文,我们从法理的解释看: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都为婚姻付出了许多,但是在离婚时分割财产却只将个人投资所得的收益归为一人所有,显然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所以如果婚前的财产到了婚后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话,从法理上而言夫妻另一方也应有分割权利。

总的来说,对于婚前的房产婚后增值后离婚一方有权进行分割吗这个问题,应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解决方案。值得知晓的是,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应定是肯定的,进行离婚时财产分割时相关人员会多处取材,多角度思考,从法理和情理的层面深入解决问题。所以涉及到这个问题时应该改多咨询相关人员,多了解相关法律,总会有合理的答案。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只有最终完成了过户手续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只有最终完成了过户手续,才标志着二手房交易结束。对于买方而言,完成了房子过户就拿到了房子的产权,房产证上面的产权人也就发生了变化。我国经常会对过户政策进行调整。那么,二手房过户政策是什么?下面我们根据我们的这篇文章做个了解。一、二手房过户政策是什么?主要有以下...


·房产抵押登记的受理机关是哪个
      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时候,需要使用房产进行抵押,与此同时还需要办理一个抵押登记才行。那么实践中,究竟房产抵押登记的受理机关是哪个呢?而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可以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哪些房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房产抵押登记的受理机...


·转租房可以高于原租金吗
      不可以,转租的租金不得高于原租金,确实需合理提高,提高的收入应交给房屋所有权人。租金是房屋的收益,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取得。凡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而转租的,或谋取租金差价的转租,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并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房屋是不...


·在我国离婚房子是法院拍卖吗
      夫妻离婚时,房子对双方来说都是很重要的。因为当今时代,房价对大多数人来说都是比较高的。所以,法院在处理夫妻离婚房产纠纷问题的时候,也是比较小心谨慎的,为了避免夫妻双方日后因为房产问题发生纠纷,有时,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以拍卖的形式进行分割。对于在我国离婚房子是法院拍卖吗的问题,下面...


·婆婆的房子离婚能分吗
      婆婆的房子离婚能分吗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该问题中所谓婆婆的房子能不能分,应该视情况而定,假如婆婆还在世,那么该房子就属于婆婆的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其儿子,也就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离婚时...


·近年来,在一二线城市,房市价格暴涨,许多人面对高涨房价望而却
      近年来,在一二线城市,房市价格暴涨,许多人面对高涨房价望而却步。其中就有许多是适龄就读的家庭,面对学区房一房难求的现象,国家推出租售同权等等政策,那么租售同权租房入户到底针对那些人群呢?我们接下来就为您总结一下。 一、租售同权租房入户的内容是什么? 去年中国租房市场租金规模也就1...


·二房东拖着不退押金怎么办?
      二房东拖着不退押金怎么办?二房东拖着不退押金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处理,也可以申请居委会进行出面调解,要求房东退还押金,但是起诉的时候,一定要注重证据的收集,首先必须证明版自己向房东支付了押金,其次要证明租赁关已经结束且自己没有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这样才可能权得到法院的支持。租赁合...


·我国的房价在不断的上涨如今已经远远超过人们的正常收入水平,在
      我国的房价在不断的上涨如今已经远远超过人们的正常收入水平,在这样的状况下很多人靠自己的经济收入是很难进行购买房子,国家也在积极的调整买房的政策,保障一些低收入人群能够解决住房问题,成都近几年一直在更新购房政策,那成都购房新政策解读内容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


·遇到房屋一房二卖怎么办
      之所以一房二卖的现象会频繁出现,一方面是因为房屋买卖信息的公开程度不够,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购房者自己不谨慎、不及时办理相应的登记。那么在实践中,购房者遇到房屋一房二卖怎么办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遇到房屋一房二卖怎么办 一房多卖是最常见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为...


·买商品房要经过的程序是怎样的
      买商品房要经过的程序是怎样的在实践中,不少人并不知道该怎么买商品房,那买商品房要经过的程序是怎样的呢?在实践中,购房者只要依照程序按部就班的、不贪图虚假“折扣”的买房,就能在一定程度避开购房风险。当然这并不是一个避免风险的最佳方法,那购房者究竟如何防范商品房的买卖风险呢?下面将为...


·房屋租赁纠纷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发生纠纷时如果双方无法协商
      房屋租赁纠纷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发生纠纷时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解决,一方当事人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在一方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你知道另一方作为被告的答辩状该如何写吗?我们在下文为您提供了一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供您阅读。 房屋租赁纠纷答辩状 ? 答辩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