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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一、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事人在规定的十五日之内未提起诉讼,超过十五日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三、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一方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条件的同时,审查另一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对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必须要符合1、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在规定的十五日诉讼时效之内;3、必须是受诉法院管辖的范围;4、符合诉讼条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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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法院公布2011年劳动争议十大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08-2010年度劳动争议十大案例,全面反映了涉及《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各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企业因经营困难而实施裁员的合法性认定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确认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问题等。律师为大家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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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50号)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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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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