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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的法定最高刑是什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一、犯罪预备的法定最高刑是什么?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二、量刑情节具有以下特征


1、量刑情节与犯罪构成事实无关,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事实情况;


2、量刑情节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


3、量刑情节是在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


一般而言,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将其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


第一,从重处罚情节;


第二,从轻处罚情节;


第三,减轻处罚情节;


第四,免除处罚情节。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犯罪预备与犯罪事实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对于犯罪预备而言,一般是没有构成既定的犯罪事实的,但如果不加以制止或者处理,则极有可以发生犯罪事实,具体的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条款,针对犯罪事实的类型进行合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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