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赠与房产过户流程是什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一、赠与房产过户流程是什么?

赠与房产过户流程主要是:


1、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到当地的房产公证处办理公证;

3、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相关知识:


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原则上,赠与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缴纳营业税的税率是5%。

1、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其他人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但若其他人之间赠与的房产达到一定年限的,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仍可以免征营业税,比如,个人将购买满5年的住房对外赠与的,可免征收营业税。

附加税

此种税是作为附加税来征收的,只有在需要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前提下才会征收,具体的征收比例是,按应缴纳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比例为: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此种税根据法律规定,是由赠与人负担的。

契税和印花税

1、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人是需要全额缴纳契税的。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赠与房产的契税是全额征收的,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

2、印花税

印花税,是需要全额缴纳的,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0.05%的比例缴纳。

个人所得税

1、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其他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可以扣除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营业税、个税

遗赠(非直系亲属):(纳入限购)

营业税:证过5年可免征

未过5年估价×5.6%

个税:证过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

未过5年估价×1%

说明:继承房产过户的权属来源如果写为“继承、赠与”的是按赠与的方法计税。

注意:营业税、个税的调档:是指“上手房产证的登记 [2] 时间或契税完税证的填发时间满5年”。

综上所述,虽然说只是简单地赠送给别人一份房产而不存在任何的交易情节,但是因为房子不像普通的事物一样随手的赠送就可以有绝对的法定效力的,房子需要将其房产的权利都转移了才算是正式的赠送,而这些手续就需要经过房产局的登记才是有效的。



·房产继承诉讼范本的内容是什么?
      房产继承诉讼范本的内容是什么?房产继承诉讼范本的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


·2023新农村建设拆迁时,无证房屋怎么补偿?
      一、新农村建设拆迁时,无证房屋怎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


·房东合租合同毁约怎么赔偿?
      房东合租合同毁约怎么赔偿?如果就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赔偿金达成协议,将按照约定的违约赔偿金的比例支付。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同意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则一旦合同被违约,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相同金额的违约金,为期一个月作为违约赔偿。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关于违约金的协议。违约金应当按照另一...


·离婚房产贷款变更手续怎么办理?
      许多夫妻会在结婚之后共同购买房产,在当今社会,许多人买房会选择贷款购买。在实践中可能会发生房屋贷款还没有还清,但夫妻双方却选择了离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房产只能由一方获得,也需要将贷款人信息进行变更。那离婚房产贷款变更手续怎么办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房产贷款变更手续怎...


·买二手房需要什么条件
      买二手房需要什么条件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房屋权属证书,是国家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也是房屋产权人的所有权凭证,所以购...


·北京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
      在北京购买房屋需要缴纳税费,同样租赁房屋也需要缴纳税费,那么应该向国家缴纳哪些税费呢?而北京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呢?接下来的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关于在北京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的问题,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房产租赁税,即营业税,税率为5%。 (一)私人租赁房屋,需要缴纳以下税费:...


·离婚房子过户给未成年子女费用需要吗?
      现在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就以为着要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有些夫妻在离婚时选择将两人的不动产过户到孩子的身上,当然这也会包括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那么就会有很多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了,有不少人会问离婚房子过户给未成年子女费用需要吗,过户的手续又是如何办理的,这些都是有法律的明确...


·婚前房产不需要公证的情况有哪些
      未婚男女在结婚之后,往往都会将自己的婚前房产办理一个公证,这样日后也就会减少夫妻之间因为财产而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了。但有些情况下其实不用进行公证的,那到底婚前房产不需要公证的情况有哪些?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婚前房产不需要公证的情况有哪些 婚前房产不需要公证的情况有哪些?以...


·开发商承诺买一楼送花园,结果送的是“公共绿地”,能否要求退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可见,小区绿地属建筑区划内的公共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共有,单个业主一般不能通过协议方式享有绿地的专有权。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即“明示属于个人”,“明示”必须符...


·手写借条抵押房子是否具有效力
      手写借条抵押房子是否具有效力 二、手写借条抵押房子是否具有效力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借款的,要签订抵押合同,手写借条抵押房屋的,只要借条内容合法,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离婚房屋使用权处理分割给谁
      离婚房屋使用权处理分割给谁?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二)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