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质押合同是否必须是书面合同的形式?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质押合同是否必须是书面合同的形式?

在生活中我们签订的合同也越来越多,当遇到需要签订质押合同的时候,那么你知道质押合同的定义什么,签订质押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质押合同是否必须是书面合同呢?请跟着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质押合同的定义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一)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3、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5、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二、签订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一)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二)明晰担保债权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质押合同必须明确其所担保的债权:

1、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3、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

这些信息越是详尽越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纠纷。

(三)明确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

1、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有些权利质押的需要注意出质登记手续的办理,如股票出质。

2、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清偿顺序

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另行协商。

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注明债务人未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费用,质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就该质押物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3、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物的移转是质权成立的条件,并不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成立是两回事。因此,签订质押合同时需注意明确质物交付的具体日期,防止歧义。

(四)其他事项

1、不得约定事项

当事人不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获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即转归债权人所有。有违法律规定。

2、意外事件的处理办法

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需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不应免除或减少合同当事人的相关权利或义务。最大程度的减少因偶发事件所产生的风险和纠纷。

3、引发争议的解决途径

注意,在质押合同中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解决的途径,可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履约过程中的费用和诉讼费用的承当方可在合同中给予协商确定。

以上是我们为你整理的“质押合同是否必须是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答案是肯定的,签订质押合同时应明确具体内容,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担保债权和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依照法律规定来办理,以免引起法律纠纷,损害双方利益。如果你还有关于质押合同的问题,欢迎咨询。


·非要式合同有哪些
      非要式合同有哪些内容?成立条件是怎样的?非要是合同没有特定的形式,但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够依法生效,它与要是合同有着非常显著的区别。那么,您知道非要式合同有哪些内容么?它与要是合同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呢?将会就此类问题为您详细解析。 一、什么是非要式合同 非要是合同是法律、法规要求合...


·要使购销合同盖章后生效需要什么章?
      要使购销合同盖章后生效需要什么章? 要使购销合同盖章后生效需要什么章 要使购销合同生效可以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但是从风险控制上来说,一般不建议加盖公司的销售合同章,除非该销售合同章已经备案过了。一般来说,公司的签章应当用公司经备案的公章效力更高。当然这并不是表示用销售合...


·从什么时候起合同开始生效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的体现,而合同只有在生效后,才能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究竟从什么时候起合同开始生效呢?此外,在实践中,未成年人有权订立合同吗?如果你不清楚的话,可以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一、从什么时候起合同开始生效 按照合...


·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约定不明应该怎样进行赔偿
       一、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约定不明应该怎样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


·写字楼居间代理合同范本是什么
      写字楼居间代理合同范本是什么 写字楼居间代理合同样本 甲 方: 乙方(居间人): 委托人:委托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共赢的原则,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根据《民法典》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


·旅游服务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旅游服务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现在生活压力的增大使得人们越来越向往诗和远方,许多人会在闲暇时间去旅行。因为对旅游景点的不熟悉,旅客通常会选择报旅游团,这样方便快捷还省时间。在和旅行团协商成功之后,需要签订一份旅游服务协议确保不会存在临时反悔的情况,旅游服务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一、旅...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无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只在抵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


·合同双倍违约金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双倍违约金有法律效力吗?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会就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其中一个普遍使用的承担违约的方式就是支付违约金。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会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获得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双倍赔偿。那么,合同双倍违约金有法律效力吗?我们将为您进行解答。合同双倍违约金 ?有法律效...


·关于购销合同解除有哪些法律规定?
      关于购销合同解除有哪些法律规定?关于购销合同解除有哪些法律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


·合同违约诉讼费是多少钱?
      合同违约诉讼费是多少钱?合同违约诉讼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


·民法总则合同法效力是什么
       要知道签订合同,不仅是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也是约束合同双方的行为,在签订合同中是需要明确了解的。下面我们就为您着重解释民法总则合同法效力是什么这一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前来咨询。 一、民法总则合同法效力是什么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