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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讯问有无沉默权?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我 国《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这远还不是“米兰达规则”意义上的沉默权。这一条款的可操作性非常 差,在实践中,法庭讯问,对与本案有无关系的判定权由法官掌握;侦讯中问题相关性的判定权,在属于强势的侦查人员那里,并且侦查期间案情不明,与本案有关 无关,一时也很难判明。该法条虽然想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实质上不能完成这一目标。当然,尽管法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可是在侦讯中,犯罪嫌疑热完全有 可能对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也以沉默对抗讯问。沉默是一种天生的人权,而非法定权利。无论法律上是否规定了沉默权,是否在实践中对讯问保持沉默,权利的行使都 在犯罪嫌疑人的手中,即便是在可以刑讯逼供的年代中,当事人也可能沉默不供,当然他可能要因此经受刑讯。刑讯逼供,考验的是人的身体忍耐折磨的意志能力。 能忍受折磨的案犯,可能逃过法律惩罚;忍受不住折磨的无辜者,可能被打入冤狱。



在 确定刑讯逼供为非法的现代社会里,立法确定沉默权的实质是明确一种举证的责任。无论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举证的责任都在控方,类似民事案件中的“谁主 张谁举证”。犯罪嫌疑人没有举证的责任,法律将之表述为:“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更为恰当。因而即便在讯问中被刑讯逼供时,他仍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在这里,沉默权是一种经验型的而非法律性的表述。引申来看,沉默权,或者更准确地说“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实质上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 国在法条上虽然还没有确立沉默权,也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一百六 十二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诸如此类,已经确立了一些无罪推定的原则和制度。而第一百四条则要求,检察在审查案件 中可以要求公安提供证据和有关补侦的规定等条款,实际上都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公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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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案报告又称预审终结报告,它是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对所受理的案件,经过预审,认为符合结案条件可以结案时制作的报请有关领导批准结案处理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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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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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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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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