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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被告人的辩护权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在刑事诉讼中,单位被告人应该享有与自然人被告人相同的辩护权。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义务切实保障单位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

根 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权的行使主体分两类: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 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具体到单位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辩护权的行使主体应当考虑到单位犯罪是属于单罚制单位犯罪还是双罚制单位犯罪,因为在这两种情形下, 辩护权的行使主体有着明显的差异。



无论是单罚制单位犯罪,还是双罚制单位犯罪,因被指控为单位犯罪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成为刑事被告人的自然人,应当当然地享有刑事诉讼中自然人被告人所具有的辩护权,包括自行辩护权、委托辩护人辩 护权和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请求法院指定辩护权。因为在单位犯罪案件中,虽然单位是主要的犯罪主体,但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的自然人也当然成为单位犯罪的附随主体。③先有犯罪单位这一主要主体,才可能有自然人这一附随主体。而且自然人作为单位犯罪的附随主体有其理论根据。首先追究单位犯罪案件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需要。刑法的一般理论表明,“只有犯罪主体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⑼, 才能够为单罚制找到存在的依据。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必然是犯罪主体,否则,就是刑及无辜,罪刑擅断。在我国单罚 制是只惩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下列人员可以担任诉讼代表人:



(1)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没有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则其可以作为也应当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反之,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新的法定代表人应该作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2)没有参与单位犯罪的单位其他负责人。在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没有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则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3) 被告单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被告单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较为了解,而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能较好保障单位的合法 权益。但是应注意一点,非本单位成员的律师不能作为诉讼代表人,因为诉讼代表人不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只有本单位的成员才能代表单位参加诉讼。⑻



(4)符合诉讼代表人条件的其他人员。


·简易审的适用条件
      根据审判程序一般法理,总结简易审试点的经验,人民法院适用简易审的首要条件是,被告人认罪且对有罪供述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认识。认罪就使诉讼丧失了对抗 性前提,因此而发动无对抗性或较少对抗性的简易审程序就具有了正当性与合理性。认罪包括完全认罪和基本认罪。前者是被告人完全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单位被告人可以指定辩护吗?
      根据辩护权的行使原则,单位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既可以由其诉讼代表人自行行使辩护权,也可以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行使辩护权。问题在于,在单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 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否为其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 与自然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相适应,单位被告人也应当享有指定...


·什么是评议?什么是宣判?分别如何进行?
      评议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已经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讨论、分析、判断并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它由审判长主持下秘密 进行,意见发生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记入笔录。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难以决定的,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法庭辩论应当如何进行?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


·刑事案件审判后一般多长时间得出判决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告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上述人员.
意思说,根据你的情况,因为没有当庭宣判,而是则日定期宣告,所以,只要在审判的审理期限内都可以的.但这里情况就比较复杂,分以下几种供你参考:...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
      

办案

机关


·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刑事诉讼案件中,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刑事诉讼法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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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受理及审查
      自诉案件的特点是先起诉、后立案。自诉案件的受理即立案。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如果掌握过宽,则可能使大量一般纠纷涌入刑事诉讼程序,发生滥用自诉程序的情况并招致各种不良的后果;而后果掌握过严,就会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刑事控告权,造成告...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运用
      1、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定性不准,必须改定罪名。改定罪重的罪名,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因罪名改动,适用量刑的法律条文亦作相应改变,是否要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只是确定的罪名不准,属于适用法律有错误,根据刑事...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规则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也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独立的阶段。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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