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公司法认缴制控制权是如何规定的?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新公司法认缴制控制权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公司在注册时,必须满足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虽然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不少类型的企业在设立公司时需要满足最低注册资金的请求,但是各股东必须在公司设立之后,认缴股权,根据规定,新公司法认缴制控制权是怎样的?

一、新公司法认缴制控制权是如何规定的?

1、绝对控制——67%

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占67%以上,严格意义讲应该是66.67%,该股东便是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可以决定公司各项重大事务。

因为《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因此,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在67%以上,才享有绝对控制公司的权利。

法律依据索引

根据《公司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相对控制——51%

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51%以上,严格意义讲为50%以上不含50%;

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相对控制权,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这些事项不能决定之外,其他公司一般事务都可以决定,因为一般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只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

因此,持股比例在51%以上不到67%即可控制公司日常运营事务。

法律依据索引

根据《公司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重要事项一票否决 34%

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34%以上50%以下,严格意义讲为33.34%以上50%以下;

虽然不能完全决定公司事务,但当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这类重大事项时有一票否决的权利,股东会无法形成三分之二的表决权。因此,持股比例在34%以上50%以下的股东的意志,有可能会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的执行。

法律依据索引

根据《公司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要约收购——30%

【要约收购】: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采用要约收购方式。

法律依据索引

根据《公司法》规定:

【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5、临时股东会召开和解散公司

公司遇特殊情况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不履行召集义务时,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法律依据索引

根据《公司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上市公司重大股份变动 5%

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5%时,及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索引

根据《公司法》规定: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7、 临时提案 ——3%

单独或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法律依据索引

根据《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8、代表诉讼——1%

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董、监、高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或其他人损害公司利益,如果发生这种情形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责任人提起诉讼,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公司相关机构不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法律依据索引

根据《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登记后如何缴纳印花税

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那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如何缴纳印花税呢?

税务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后,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时因没有纳税资金来源,没有纳税能力,无需缴纳印花税,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在实际收到出资时缴纳印花税。

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或实收实付制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间将与现金收支行为的发生与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现金收支行为在其发生的期间全部记作收入和费用,而不考虑与现金收支行为相连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否发生。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而言的。

因此,该公司缴纳印花税时,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2015年1月应缴纳印花税为1750元,2020年1月应缴纳印花税为1000元。

我们可以知道,认购67%的股份,为绝对控股;51%的股权,为相对控股;认缴34%的股权,则对重要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由此恶意看出,权利与付出是相对应的,认缴的股权越多,那么,需要承担的责任依旧越重。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企业融资的有什么特点?
      一个企业如果进行融资的话,那么需要考虑的因素也是非常多的,比如说融资的渠道,以及融资时候,存在的风险和融资之后得到的利益相比较。当然,如果了解企业融资的特点,那么融资选择的时候会比较简单,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企业融资的有什么特点?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企业融资的有什么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规定,需要注意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规定,需要注意什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规定以及注意事项有: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股权出质以后,不得转让,要使转让合法有效,必须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一样,也有独立的人格,有时候,公司股东会利用自己的权利,以公司法人的名义搞非法集资,这样使受害人的财产发生损失。签于此,我国通过立法形式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那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


·公司起诉股东的诉状模板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起诉股东的诉状模板的内容有哪些?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状应该包括起诉原告和被告的信息、诉讼的请求、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有哪些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除了英国、德国等少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有成文法外,大都是主要通过判例在个案中适用,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时应当谨慎,应限制在司法审判中针对某一具体案件适用,不得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否则,公司法人人格...


·一个人两个公司法人代表是否可以
      一个人两个公司法人代表是否可以符合两个公司不是同类或近似类竞争的企业的条件,则法律允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


·企业改制的形式究竟是怎样的
      企业改制的形式究竟是怎样的?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的繁多,对于企业的改制变得极为重要,好的制度能帮助一个公司在合法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利益,对企业的运营也是极为重要的,很多时候在评论一个公司的好坏,就是从公司的管理制度去考量的的,这也有助于一个公司的发展那么企业改制的形式的...


·企业年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企业年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


·企业拆迁赔偿范围有哪些
      企业拆迁赔偿范围有哪些 一、企业拆迁赔偿范围有哪些 1、房产价值赔偿;房产价值赔偿方面主要由房产和土地使用性质决定;企业房产用途一般是工业厂房和仓库,但也有部分住宅和办公房,具体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土地使用性质也一般是工业用地。所以房产价值基本比较固定,对此弹性空间不大。基本以拆...


·旗下公司和分公司区别
      区别:1、范围不同。旗下公司既可以是子公司,也可以是分公司;子公司则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级别不同。旗下公司是一级公司的直接下级,控制着二级公司的经营、人事等所有权力;而子公司仅仅是控股关系,并非直接下级,也不能随意干涉子公司的...


·公司章程股东出资额怎么算?
      公司章程股东出资额怎么算? 公司章程股东出资额怎么算?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