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家赔偿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律师在现代社会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为他一方面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另外一方面要切实地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也正是因为这样律师事务所也非常重要。很多人都想要知道国家赔偿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下面为您介绍。

一、国家赔偿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国家赔偿案件当中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国家赔偿标准中,侵犯人身权利部分的标准是怎样的?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a.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一到五倍;

b.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c.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未成年人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了行政相对方的人身权利的,受害方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被侵犯人身权利取得国家赔偿条件如下:

1、被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被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

3、被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被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被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哪些情形可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可以明确的告诉您的是,国家赔偿的案件当事人确实是可以委托律师来进行代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需要委托也可以自己来申请。当然对,其中不明白的事项随时可以去律师事务所咨询。


·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该怎么做
      孩子在尚未成年之前,需要依靠父母的抚养,这样才能健康成长。而要是父母离婚的话,按照规定也是不能免除对孩子的抚养义务。离婚的时候确定孩子归一方抚养的,之后其实也是可以要回抚养权。那实践中,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该怎么做呢?下面我们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一、离婚后子...


·儿媳妇打骂婆婆算家暴吗 一、儿媳妇打骂婆婆算家暴吗?
      儿媳妇打骂婆婆算家暴吗 一、儿媳妇打骂婆婆算家暴吗? 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家暴。只要是家庭成员采用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了伤害的后果,即构成家庭暴力。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


·起诉增加抚养费要什么材料
      起诉增加抚养费要什么材料 1、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综上规定,要准备:原定的抚养费数额...


·如果结婚后发现老婆有精神病可以离婚吗?
      可以。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


·夫妻婚后财产离婚怎么分
      夫妻婚后财产离婚怎么分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


·抚养费一般多少钱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提到抚养费,相信您都不会感到陌生吧。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讲,作为其亲生父母其实是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此时这个抚养义务也不会因为夫妻离婚或者分手而导致消灭。因此即使在离婚之后也是需要继续抚养子女的,那通常在离婚之后抚养费一般多少钱呢?请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抚养费一般多少钱 离...


·离婚5个月大宝宝抚养权怎样判定的
      离婚5个月大宝宝抚养权怎样判定的 一、离婚5个月大宝宝抚养权怎样判定的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和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夫妻感情破裂决定离婚,这样的情况比较常见,一般的规定您也都比较清楚。但如果夫妻双方或有一方为军人,要离婚的时候情况可能就比较复杂了。那么和军人离婚需要哪些条件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和军人离婚需要哪些条件 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 (...


·女方提出离婚要男方给赔偿金吗?
      女方提出离婚要男方给赔偿金吗 离婚男方不一定要赔偿女方,只有一方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从而导致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话,那么此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根据双方的实际财产情况,由法院调解。根据《民法典》规...


·婚前财产公证要多少钱
      公民要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话,这肯定是可以的,一般是到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办理。但是需要注意,在具体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时候,也是要收取一定费用的。那到底婚前财产公证要多少钱?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婚前财产公证要多少钱 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去所在地区的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是怎么认定的?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是怎么认定的?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二、具体情况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