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上市公司并购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上市公司并购协议的内容有哪些目前上市公司投资并购已经成为我国海外投并购的主力军,占据着非常重要的比重,同时对我国的国家经济也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促进作用,那么上市公司并购协议的内容有那些内?并购主要方式是怎样的。下面的我们就为您仔细介绍这种方式的基本情况。
一、什么是协议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目标公司的股东反复磋商,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协议收购必须是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书面的转让股权的协议。在国际上,以协议方式收购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是进行公司购并普遍采用的方式。
二、协议并购的特点有哪些?
1、协议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特殊形态。我国上市公司中大量的非流通股股份,包括国家股、法人股是通过协议收购进行的。因此,国家对协议收购的监管比较严格,尤其是国家股股权的转让更要遵循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2、协议收购兼具有场内场外交易的属性国,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一般交易规则和场外交易及大宗交易的特殊规则,并遵循特殊监管方式的监管。3、协议收购采取个别协议方式进行,不必对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可对不同股东采取不同的收购价格和收购条件。
三、协议并购的规则有哪些?
1、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2、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但符合有关豁免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3、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有关豁免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4、投资者因行政划转、执行法院裁决、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当按照协议收购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四、协议并购的程序有哪些?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协议收购的程序如下:1、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2、在未做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公告内容与要约收购基本相同;3、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4、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5、收购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交所,并予以公告。6、协议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可能导致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应按照特别程序进行。以上就是上市公司并购协议的相关内容。并购作为上市公司并购的普遍形式,我国法律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如对于协议并购的程序以及协议并购的规则都作出了限制,如在协议并购的规则中,股权达到一定的比例,就需要按照披露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但是在新生行业势头猛进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其潜在的危险。如果您还存在疑问的话


·企业强拆,找不到责任主体怎么办?
      企业强拆,找不到责任主体怎么办?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可知,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征收,由土地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因此,在没有进行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拆除房屋...


·企业人员渎职判什么罪
      渎职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触犯刑法,会被判处渎职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


·公司录用入职是正式上班吗
      通常在我们找工作时都要准备面试,也就是当公司的面试官对我们有初步了解后且满意,就算是面试成功,然后还需要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办理一些手续就可以入职,那么公司录用入职是正式上班吗?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公司录用入职是正式上班吗 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就可以正式...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是什么?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是什么? 许多人要成立新公司,成立新公司是要具备一些必要条件的和承担相关责任的,而且,成立新公司要满足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公司法全文及司法解释是什么?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部分相关内容,文章内容有限,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法及司法...


·公司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
      公司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


·违反公司法122条的担保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违反公司法122条的担保效力是怎样认定的违反《公司法》第16条、第122条这一法定限制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公司法》第16条、第122条等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对公司代表人或代理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定限制,违反这一法定限制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外资企业法公司法有什么联系?
      外资企业法公司法有什么联系?目前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综合经济成为世界第二,因此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参与进中国市场。当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涌入中国,相应的工作岗位也随之增多,为了保证互相的群益不受损害,加强管理,国家制定了外资企业公司法,那么外资企业法公司法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外资企业法...


·公司法律部门叫什么,需要承担怎样的职责?
      公司法律部门叫什么,需要承担怎样的职责? 公司在成立之后,会与多方社会民事主体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故而为了保护各主体的权益,我国现行法明确规定,各公司在设立之后,会建立一个法律部门,你是否知道公司法律部门叫什么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公司的法律部门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呢?...


·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去公司的五险一金是什么?
      大学生毕业以后都会投入到找工作的大军中,在找工作的过程中,您普遍会从人力资源主管口中听到一个词——五险一金。这关系着大学生就业后的福利待遇问题。那么,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去公司的五险一金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就为您简单介绍一下五险一金。 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


·最新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一、最新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最新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怀孕了被公司辞退怎么办
      怀孕了被公司辞退怎么办1、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