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对于那些已经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的民事主体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对于那些已经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的民事主体,就享有婚姻自主权,即使是在结婚之后,若感情出现裂痕依旧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提出的离婚请求的离婚诉讼书是不一样的,男方提出离婚诉讼书是怎样的呢?

男方提出离婚诉讼书

原告_______,男,年龄_______岁,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女,年龄_______岁,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儿子(女儿)___________随原告(被告)生活,被告(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_________元。

3、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4、___________房子(产权或使用权)归原告(被告)所有,原告(被告)一次性补偿被告(原告)_______元。

5、诉讼费由_______承担。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年___月经人介绍(自行)相识, _______年___月登记结婚,_______年___月生育一子(女)姓名_______ 。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______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后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均愿意保留该车的所有权,故在离婚时未能就该车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当时该车由被告占有使用。原、被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并拒绝提供该车的下落。原告对此产生怀疑经多方了解,才得知被告在离婚的前一天就私下变卖了该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其依法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________出租车出卖款。故诉于贵院,请支持诉求。主要证据:

结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复印件)、财产清单等。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手写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结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公房租赁凭证(复印件)、财产清单

由此可以知道,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在离婚前,是需要按照既定的格式的规定,书写离婚诉状的,对于那些即使资料提供很齐全,但是没有按照既定的格式书写离婚诉状的,离婚诉讼也是不会被受理的。


·国家征收鱼塘水面的赔偿
      渔民养殖鱼塘是不仅靠人养殖也需要靠天养,由于近几年气候的不稳定,导致鱼塘养殖收益受损。因此,国家为了维护渔民的利益,同时为了腾出鱼塘作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于是给予国家征收鱼塘水面的赔偿。下面,由为您做详细的介绍。 一、国家征收鱼塘水面的赔偿 鱼塘按养殖水面积补偿是算水面的面积...


·国家赔偿案件由谁审有哪些法律规定?
      国家赔偿是相关办案机关或办案当事人,在办理或受理案件过程当中对案件的过程和案件的受理结果发生一些错误的判断,或错误的决定而产生的赔偿,那国家赔偿案件由谁审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我们就这一问题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希望对你的生活能有所帮助。  一、申请国家赔偿的确认违法案件由赔偿义...


·法院判离婚需要多久 起诉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夫妻中一方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受理案件,此时要是不满足规定的立案标准,自然就不会受理。而从受理案件到最终作出判决,中间的时间肯定是比较长,那么法院判离婚需要多久呢?下文中我们为你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判决夫妻离婚 1、人民法院判决是否...


·一方起诉重婚多久能完成?
      一方起诉重婚多久能完成?一方起诉重婚一般在6个月内审理,对于审限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为3个月,3个月内必须结案,不回能延长审限。人答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


·离婚家庭财产怎么分配父母那一份?
      离婚家庭财产怎么分配父母那一份?只能分割夫妻共同的那一部份,对于父母的那一份是无权进行分割的。现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62条到第1066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


·婚前财产指的是还没结婚就已经拥有的财产。不管是什么?
      婚前财产指的是还没结婚就已经拥有的财产。不管是什么形式的婚前财产,只要是合法的,就会受法律保护,那么两个人要是不幸婚姻走到了尽头,离婚的时候,这个婚前财产该如何分配呢?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些关于离婚婚前财产怎么分配的问题 一、婚前财产概念 婚前财产指的是还没结婚就已经拥有的财产。这...


·离婚财产分割等级优先有这个说法吗?
      一、离婚财产分割等级优先有这个说法吗?没有这个说法;没有优先权,平均分割,只要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一人一半。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社会抚养费缴费流程的具体解释
      根据国家规定,违规生育的家庭,法律机构会立案侦查,根据执法人员的执法取证结果来判定是否需要像被调查人收取社会抚养费,若情节属实,那么法庭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当事人需要缴纳相关费用,而后在收取社会抚养费,对于国家而言,必须有具体的规范的流程来完成这些这些国家给予权力所查办的事情,...


·兄弟姐妹之间有抚养义务吗?
      兄弟姐妹之间有抚养义务吗?我们知道,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即使父母离婚,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实践中,有一些家庭可能会由于父母死亡而由年长的兄姐承担起对弟妹的抚养责任,那在法律上兄弟姐妹之间有抚养义务吗?我们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以下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兄弟姐妹之间有...


·离婚诉讼境外财产认证可以吗?
      离婚诉讼境外财产认证可以吗? 可以; 在涉外婚姻夫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


·事实婚姻已不存在的规定是什么?
      事实婚姻已不存在的规定是什么?事实婚姻已不存在的规定是目前这个阶段我们国家不承认事实婚姻,2003 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以外,对于其他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纷,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