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分别是什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众所周知我们上班的目的是为了挣钱,工资是我们每个人的劳动所得。许多人不明白我们每个月拿到手里的工资是税钱工资呢还是税后工资。那么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的概念是什么?下面的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一、税前工资。

税前工资指交纳个人所得税前的应发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一般指月工资。

二、税后工资。

税后,所指的是,你的税前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中的个人交纳部分、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这三者以后,实际到手的钱。

税后工资指交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实际发的工资 除去个人所得税,但是包含三险一金的工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往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

适用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5%-45% ;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5%一35%;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

4、劳务报酬所得,税率20% ,对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先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加征五成(加征50%);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加征100%) ;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20% 。

三、税钱工资不等于税后工资加上个人所得税。

税后工资指的是税前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四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后,实际到手的工资收入。社会保险中的个人交纳部分、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是税前列支的。因此,税前工资≠税后工资+个人所得税。

以上是我们对于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的概念以及税钱工资和税后工资的联系的一些概括总结。所以由此可见税钱工资和税后工资是有很大的区别的,税钱工资一般是我们的月工资,而税后工资是我们所的的税钱工资扣除一系列费用之后的钱。


·工伤赔偿是公司赔偿吗 怎么进行赔偿
      工伤赔偿是公司赔偿吗 怎么进行赔偿 工伤赔偿是公司赔偿吗?怎么进行赔偿 现代社会科技发达,工作环境也趋于机器化,机器众多使劳动者工作期间稍有不慎很有可能受伤。如果职工不幸受伤,需要花费很多钱进行各种医疗救助,那他的工伤赔偿是由公司赔偿支付吗?工伤赔偿又有哪些具体内容呢?在这...


·工地技术员法律责任有吗
      工地技术员是有法律责任的。工地技术员必须要按照岗位职责办事,如果违反职责造成损害的,那么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违约解聘的条件有哪些?
      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违约解聘的条件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条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条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合同第44条可以领取保险吗
      劳动合同第44条可以领取保险吗 一、劳动合同第44条可以领取保险吗? 不可以,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


·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
      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 公路属于消耗类东西,时间越长,公路的合格率越低,为了保证这种费时费力费钱的工程可以有较高的使用率,就更要加倍仔细,虽然公路的质量好坏需要用时间来进行判别,但是在公路建造开始之初便需要有一个标准, 关于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在下文为您解答,...


·工作期间造成的工伤停工期待遇什么工作期间造成的工
      工作期间造成的工伤停工期待遇什么工作期间造成的工伤停工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


·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依据有哪些?
      在实践中,会有一些单位由于不愿承担员工的工伤赔偿等费用而否认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这对于员工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在此类纠纷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会根据一些即有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判决,那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依据有哪些?我们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依据有哪些? ...


·哪些情况可被认定为工伤
      哪些情况可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范围包括哪些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范围包括哪些 一、工会劳动争议调解范围 企业工会委员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有人员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在分清是非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劳动纠纷。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利于化解矛盾...


·老板一直拖欠工资不给怎么办可以报警吗
      可以报警,但没有什么作用,不建议大家报警。遇到拖欠工资的,应当先向当地劳动局投诉,经劳动局通知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可以报警,控告老板的违法犯罪行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每月1...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