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的如何赔偿?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的如何赔偿?

双方签署合同后最好的结果当然是双方履行了各自义务,顺利完成合同约定。但是,也会有些人在签署合同后并不履行合同,对于这样的违约事件,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的。那么对方未履行合同的如何赔偿?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介绍。

一、未履行合同如何赔偿?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

二、双方违约怎么承担违约责任?

在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划分、确定双方的违约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双方违约时,一般情况下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按比例承担违约责任。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按照下列方法划分双方违约的各自责任:

如果能确定双方各自过错的大小,则按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即过错大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的违约责任,过错小的另一方当事人则承担次要的违约责任。

双方过错相当,或者不能确定双方过错大小的,双方平均分担违约责任。由上可见,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要划分双方的违约责任关键在于确定各自的过错大小。法律对此并没有进行规定,这需要在具体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来区分。在确定各自的过错时,需要综合考虑有关因素来判断,这些因素主要是:

1、过错种类。即当事人的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不同种类的过错,由此产生的责任也不一样,如故意比重大过失严重,重大过失比轻过失严重。

2、违约的先后顺序。一般情况下,在其他条件相同或者相近时,哪方当事人先违约,哪方当事人就应负主要责任;后违约的,负次要责任。

3、违约的次数。违约次数多的,应负主要责任。

4、违约的严重程度。违反合同主要条款的,应负主要责任。

5、后果的严重程度,即当事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情况。

6、违约的原因,即当事人是在什么情况下由于什么原因而违反合同规定。

7、其他有关实际情况。当然,如果双方违约都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免责原因所致,那么,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双方的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合同一方违约,不履行相关义务,那么守约方要提出赔偿,关于未履行合同的如何赔偿分为多种情况,具体赔偿内容要根据合同条款而定。这里我们也提醒您,除非有特殊情况发生,我们应该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来履行合同。


·订立合同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吗
      订立合同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吗 一、订立合同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吗 合同的订立形式如下: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


·一、出租人擅自解除合同的风险有吗?
      一、出租人擅自解除合同的风险有吗? 是有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可以解除股权赠与合同吗?股权赠与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可以解除股权赠与合同吗?股权赠与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一、可以解除股权赠与合同吗? 1、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 2、在实践中...


·到期合同辞退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到期合同辞退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


·购销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购销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购销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或各类物资,以及销售产品或服务时,都需要签订购销合同,而如何签订一份购销合同,是保证经济活动顺利进行、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关键,那么,购销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呢? 一、签...


·合同成立未生效和无效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成立未生效和无效的区别是什么? 一、合同成立未生效和无效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成立未生效和无效的区别是两者的合同的状态是不一样的,我国《民法典》并未规定合同解除的对象必须是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其次,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同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用解除合同...


·一、租赁合同出租人解除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依法行驶?
      一、租赁合同出租人解除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依法行驶? 1、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大面积或全部毁损,比如因雷击而发生大火,烧毁房屋,在这一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2、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是...


·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有哪些差异
      在合同关系中,同样是不讲诚信、有欺骗行为,有时候仅会被人定为民事欺诈,但有时却可能会构成合同诈骗的刑事犯罪。那么,在法律上,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有哪些差异?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有哪些差异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


·合同撤销权期限过了可否解除合同
      合同撤销权期限过了可否解除合同 一、合同撤销权期限过了可否解除合同 ?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


·赠与合同订立的原则是怎样的
      赠与合同订立的原则是怎样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知,订立合同时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那么这个原则是不是在所有的合同中都是适用的了,如果双方当事人要签订一个赠与合同,又应该遵循什么的原则了?我们在下文做了介绍,供您了解。合同订立原则,是由《民法典》所规定的,贯穿于整个合同订立过...


·合同到期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合同到期保密协议是否有效呢?是否会自动终止,有的朋友可能还会面临还想要在同行中继续就业等问题,那保密协议会不会对以后就业造成严重影响,让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劳动合同期满,保密协议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期满,保密协议期限未满的,继续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