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是什么意思?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视为了保护我们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安全而规定的,我们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了解其实还是有的,第四条就是讲了国家安全机关职权的规定,那么我们对于国家安全机关职权的规定懂得多少?刑事诉讼法第四条的意思是什么?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职权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范围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即《国家安全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五种犯罪行为。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凡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的职权和手段,如拘留、执行逮捕,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与犯罪有关的物品、鉴定、勘验、检查等,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中都同样享有。

执行本条规定,应注意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 案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大致的意思就是我们国家的有关机关部门有义务保护我们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的利益,对于各个机关部门应该相互配合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对于这一方面有多么高的重视性。



·强奸罪情节不严重的话一般会判多少年?
      强奸罪情节不严重的话一般会判多少年? 一、强奸罪情节不严重的话一般会判多少年? 强奸罪情节不严重的话一般会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是强奸未遂,还可以从轻处罚。检察院阶段检察院的人还会和被害人了解核实情况。如果受害人谅解或请求从轻处罚犯罪人,法院判决时是会考虑从轻量刑的。 《...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是否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1、客体要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


·过失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区别是什么
      很多人所说的过失杀人罪其实是不规范的,规范的说法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表述也不规范,应当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那么,这两个罪名有什么不同之处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过失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区别,相信能帮助您更好地;理...


·拘留是在看守所还是拘留所?
      拘留是在看守所还是拘留所?拘留是在拘留所。1、关于羁押的对象。拘留所羁押的是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行政拘留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不到一年的,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犯罪过程中又犯新罪怎么处置?
      犯罪过程中又犯新罪怎么处置?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二、缓刑期内犯罪能适用缓刑吗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按照...


·刑事不立案发现新证据立案侦查是否合法
      刑事不立案发现新证据立案侦查是否合法 一、刑事不立案发现新证据立案侦查是否合法? 刑事不立案发现新证据立案侦查是合法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条件具体是: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


·我国关于洗钱犯罪的主观要件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我国资金管理体系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许多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漂白难度越来越大,追缴这些违法所得已成为打击犯罪分子的一种重要手段,但仍然有些贪图利益、财迷心窍的人为了牟取私利,帮助犯罪分子隐瞒和编造用途来源,形成了事实的洗钱行为,那么,我国关于洗钱犯罪的主观要件的规定是什么呢?...


·在刑事诉讼中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中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一、在刑事诉讼中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数罪并罚量刑是怎样的 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一人犯数罪的情况其实也是很常见的,尤其是在那些惯犯身上,可能同时存在好几个不同的罪名。这个时候需要先分别对每个罪名量刑处罚,然后在进行数罪并罚。而在我国,数罪并罚也有一定的讲究,那此时数罪并罚量刑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1、对于犯罪分子犯...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主体
      众所周知,在美国携带枪支是一种合法行为,但在中国,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将不在合法。而抢劫枪支、弹药等危险药品更是会受到被判处十年以上甚至无期等严重处罚。那么,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主体是什么呢?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让我们跟随我们的脚步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什么是抢劫...


·根据刑法规定贩假盐关多久可判刑?
      根据刑法规定贩假盐关多久可判刑?根据刑法规定贩假盐关几个月的时间可判刑,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产品根据销售金额的大小,造成影响的恶劣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且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财产判处无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法规: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