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土地征收补偿是对土地所有权人土地被政府征收后的一种补偿,各地的补偿标准由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定制,各地的补偿标准也有所差异,重庆市作为直辖区,其征地补偿标准又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一下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发布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现在通知如下:

第一条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第二条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第三条 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重庆市作为直辖区,其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结合了重庆市的直辖区的行政特性,以及重庆市的土地性质而制定的,完全符合了重庆市的地方土地特性。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为重庆市区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土地使用变更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若想对某个区域的土地进行使用时能够得到政府的许可,就必须事先提前将作为凭证的使用证出示给政府。土地都是由政府有关土地的行政部门来专门管理的,所以包括变更方面的所有事宜都必须经过该部门的登记。那么,土地使用变更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一、土地使用变更申请程序 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


·个人的土地使用证会过期吗?
      个人的土地使用证会过期吗? 一、土地使用证会过期吗? 到期了有两种处理方式如下: 1、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 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应批准续期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


·国有土地建房手续有哪些?
      顾名思义国有土地是属于国家的全民所有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满足相关条件下都可以拥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建筑等行为。那么什么是国有土地呢,国有土地建房手续有哪些?下面我们就为您一一介绍。 一、国有土地建房手续 1、合法获得土地。首先必须取得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


·厦门同安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厦门同安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国家机关虽然可以征收属于农民的土地,但是必须按照既定的流程进行征收,在实施征收作业前,需要制定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我国各地由于基本民情的不同,故而征地补偿四存在着差异的,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厦门同安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信息。厦...


·征地补偿中菜地与耕地的补偿是一样的吗?
      征地补偿中菜地与耕地的补偿是一样的吗? 政府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往往会采取向农民征地的手段来帮助国家建设。在国家向农民征地的过程中,农民们都很乐于将自己的土地用于国家建设。但是由于农民们法律知识的缺少,有时候并不能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其实在国家征地中,不同种类的土地所获得的补偿是...


·外国人在中国结婚登记地点
      现如今,中国人与老外的结合已经不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跨国式恋爱也深受您的追捧,中西方文化得到更好的沟通与交流,然而在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结婚登记地点是哪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结婚登记地点在哪里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


·异地可以办理离婚吗?
      异地可以办理离婚吗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异地不可以办理协议离婚。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


·地产公司融资方式在我国包括哪些?
      地产公司融资方式在我国包括哪些? 您都了解的是,我国房地产的价格是越来越高,因此地产公司也在不断的发展壮大,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地产公司经常需要进行融资,很多人想知道地产公司融资方式在我国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地产公司融资方式在我国包括...


·农村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村民拿到宅基地使用权后,会在上面修
      农村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村民拿到宅基地使用权后,会在上面修筑自建房。其中有些村民会离开农村到城市生活,这时可以将自建房卖掉。农村房屋买卖不同于商品房,有严格的要求,不是谁都可以买农村房屋的。那么农村自建房屋买卖的条件是什么?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具体了解下吧。 一、农村自建房...


·如何预防云南征地事件的发生,征地后如何补偿?
      如何预防云南征地事件的发生,征地后如何补偿? 我国的土地是属于国家或者是集体所有的,虽然公民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在必要时国家是可以收回土地的使用权的。为了防止引起征地事件等情形,国家在征收前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你是否知道如何预防云南征地事件的...


·新房办不到土地使用证的原因是什么
      新房办不到土地使用证的原因是什么一般新房办不了土地使用证的原因有多种;土地有纠纷、欠缴土地出让金、欠缴土地租金、房产证与土地证的权利人不是同一权利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卖给非本集团成员的、林地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买卖的土地等等。另外,土地证是经过从下到上多级部门审批通过后的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