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挂靠纠纷的处理办法有哪些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工程挂靠纠纷的处理办法有哪些工程挂靠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理解为他人以某单位的名义来开办企业,或者以某单位的名义来承揽业务,进行盈利活动。因为挂靠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难免会发生纠纷。那么工程挂靠纠纷有哪几种呢?出现挂靠纠纷法律上要怎么处理方式呢?
一、与工程发包方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
绝大多数意见认为,根据《意见》第43条的规定,列挂靠双方为共同诉讼主体,对发包方因工程质量提起的诉讼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发包方和被挂靠方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而挂靠方是建筑工程的实际履行者,工程质量问题与挂靠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和被挂靠方的借出资质和营业执照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判令建筑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承担民事责任自属当然,而责令借出名义的建筑企业承担民事责任既因为它是合同形式上的主体,又因为法律必须对这种挂靠行为作否定性的评价而科以严格的责任,以此来达到杜绝或扼制此类行为的立法用意。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发包方不知道挂靠双方的挂靠关系,那么挂靠方在承建工程时利用被挂靠方的名义,有欺诈的故意,所以根据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定,应确认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来看,应将合同效力的撤销权交由发包方,在不违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由发包方最终决定合同的效力。
二、挂靠方与第三人间的有关工程材料的购销合同纠纷以及与雇佣人的劳务纠纷
此两种类型的纠纷都是挂靠方为自己的利益而与第三人间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对此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判令挂靠方独自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是挂靠方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二是判令挂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是《意见》的第43条。在实践中这类纠纷如何处理,如何划分挂靠的责任也是值得探讨。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1、认为合同只在当事人双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通常所说的合同相对性原理。据此认为在一般意义上购销合同只在购销双方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与合同外第三人无关。因此若挂靠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其本人承受,不应当溯及基础的挂靠关系。2、挂靠方以被挂靠方或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或雇佣合同,此时购销合同或雇佣合同的双方主体是被挂靠方与第三人,被挂靠方对合同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应属当然,但此时挂靠方才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也应承担合同之债。责令被挂靠方承担合同债务的理论依据除被挂靠方是形式上的合同主体之外,另因为被挂靠方从挂靠中取得了挂靠利益,挂靠方的购销行为与被挂靠方为挂靠提供便利之间有因果关系,判令挂靠双方当事人承担责任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出卖人)的合法权益。但在此时挂靠双方的责任形式如何,存有争论。一是认为挂靠双方应对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理论上的依据是善意第三人的债权价值高于挂靠双方之债的价值。二是认为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挂靠方应承担挂靠方不能清偿债务的赔偿责任。在实践中更倾向判令被挂靠方承担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因为它既认定了挂靠方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又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没有影响,这是因为即使挂靠方不能承担民事责任,被挂靠方也是有足够实力可以承担民事责任的。
三、建设单位欠工程款引起的建筑施工合同违约纠纷
这种类型案件,被挂靠单位、挂靠的施工队系债权人,但被挂靠单位是名义债权人,施工队是实际债权人。订立建筑合同的双方是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依据合同向建设单位主张债权,是理所当然的,至于挂靠的施工队负责人能否以个人名义主张债权,这在实践中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施工队只能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主张权利或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施工队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个人不是订立合同的一方,不能允许施工队负责人个人主张债权,若允许个人以施工方名义主张债权,因为个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格,则涉及到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施工队个人只能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主张权利或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第二种观点的理由是,只要查清施工队确属于挂靠性质,施工队个人可依据施工合同主张债权,因为施工队负责人个人投资、个人组织施工,个人对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享有请求权,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应赋予施工队负责人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因为若施工队负责人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建筑公司未投资,其无实际损失,若建筑公司亦不起诉,则施工队负责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护,民工工资、材料款不能支付,必将引发许多社会矛盾,这与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职能职责也不相符。关于建筑合同的效力,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后,由施工队个人组织施工,若施工队一方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若施工队施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认定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违反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实践中,因实行严格的施工监理制度,建筑质量问题较少,大量的建筑合同纠纷属于建设方拖欠工程款纠纷。若认定建筑合同无效,也无法适用相互返还的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慎重认定建筑合同无效。
四、因被挂靠的建筑企业欠挂靠施工队工程款及施工队欠建筑企业管理费、垫付材料费等引起的挂靠合同纠纷
关于这种类型的案件,实践中也有两种分歧:
1、认为该纠纷建筑公司与施工队属于一个法人内部的争议,不论谁起诉,人民法院均不应受理;

2、认为施工队名义上属于建筑公司下属机构,但实际属于挂靠性质,建筑公司与施工队负责人,一个是法人单位,一个是公民个人,属于不同主体,二者基于挂靠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任何一方的起诉。
在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有书面挂靠合同的,参照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书面合同的,按普通意义上的挂靠关系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即挂靠人应对施工中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建筑单位所欠工程款由施工队负责人享有,施工中欠他人款项由施工队负责人偿还,但对于管理费,如果被挂靠公司实施了工程管理则,施工队负责人有义务按约定支付建筑公司管理费,如果单纯出借资质,则管理费属于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建筑公司占有工程款的,应当返还施工队负责人,建筑公司代施工队垫付劳务费、料款等费用的,可以向施工队追偿。
五、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保证担保所生之债
实例中有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形,对此种情形下保证合同的效力及挂靠双方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多种不同的意见:1、保证合同有效,由挂靠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是挂靠方利用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保证担保已超出了挂靠双方因承接工程所发生的挂靠关系的范畴,故挂靠方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这一方案不能解决的是当挂靠方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时,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2、保证合同有效,挂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是《意见》第43条。但这应当和前述的两种债之关系区分开来,前两种债中挂靠方都是合同的实际履行者,而相对于保证合同而言,并不存在谁是合同实际履行者的问题,正是因为在债务不能清偿时无实际的履行才引发诉讼。所以此种情形下的债和前两种债之间的这种结构上的差异决定了不能确定责任形式。3、保证合同无效,由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承担过错责任。依据是《担保法》第10条、第29条的规定。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未经法人的书面授权擅自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无效,法人承担过错责任。这一观点实际上已脱离了对挂靠关系的认定,是建立在不作挂靠关系认定的基础之上,将虚拟的分支机构作了实质上的认定。在审理中法院一般会认为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这是因为挂靠关系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有根本区别的,挂靠方是独立核算的民事主体,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单位,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分支机构如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擅自作保证则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在此类案件中分支机构只是因为挂靠才虚拟的主体,在保证合同上为担保意思表示的是挂靠方,因此将保证人认定为挂靠方比较适宜。工程挂靠现象在建筑工程已经是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建筑行业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产物。工程挂靠能够代理和履行辅助的工程的建设,但是因为工程挂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工程挂靠纠纷发生时,需要挂靠者与被挂靠的单位来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外墙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有哪些
      如今,豆腐渣工程的建筑问题层出不穷,质量问题的严重性实在令人堪忧,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对建筑工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而其中,外墙工程质量是主要检查对象,那么,外墙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有哪些呢?以下就是外墙工程质量的评定验收标准。第一,墙体表面要保持光洁平整,至多偏差3毫米,可用两...


·单位能否辞退试用期员工
      我们发现,很多时候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的时候都是在试用期期间进行的,那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呢。而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单位能否辞退试用期员工?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单位能否辞退试用期员工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


·水运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么规定的?
      水运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的交通运输事业当中水运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的水运工程的技术经济年来不断取得了新的进展,很多新的技术成果的开发目前都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至于说水运工程质量上的验收规范,这是对水运工程修建的一个最基础的要求了。那么,水运工程质量验收...


·工程质量工程建立质量标准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工程建立质量标准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工程建立质量标准是检验一项工程是否符合安全使用,且常规合理的首要条件。在如今众多的建设项目中,很多建设工程的成品在使用中出现了差错,轻则项目重新实施,重则造成人员自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失,所以合理的工程质量建立标准应该是每一个负责人需要重视...


·劳务工的劳动关系在劳务公司
      劳务工的劳动关系在劳务公司,那么员工工伤赔偿也是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项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法律规定计算。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


·职工工伤八级怎么赔偿的?
      职工工伤八级怎么赔偿的? 一、职工工伤八级怎么赔偿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赔偿,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


·养猪场雇佣劳动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养猪场雇佣劳动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一、养猪场雇佣劳动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养猪场雇佣劳动合同范本具体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劳动法辞退员工后一般多久发工资
      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轻质隔墙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是什么
       在建筑行业随着科技技术的进步与创新,建筑材料的使用与改进也有了显著的上升。其中就在有关于隔墙的改进方面就推出了轻质隔墙板的使用,这个各大建筑业提供很多的资源合理利用。同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也给予该建材料的质量规范。那么,您知道轻质隔墙工程质量验收有什么规定吗? 轻质隔墙工程...


·劳动合同中工资包括
      劳动合同中工资包括 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工资包括: 1、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


·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
      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的实施 我国关于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其实是叫做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这是由国务院在1898年制定实施的。那么该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对临时工利益的保护又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全民所有制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