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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有哪些?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对于土地的使用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换言之就是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民对于土地只拥有使用权,那么如果农民不使用土地,国家同样可以将土地收回的,这一点是有相应的法条,很多人就想要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有哪些呢?请看下面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土地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1、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

2、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限为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期限减去该土地已经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3、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4、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从上面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国家是可以收回的,在中国,土地的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因此当我们获得一块土地的时候,一定要合理的使用,否则就可能会被国家收回,而且我们还要注意,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的年限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居住用的使用年限要比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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