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男方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离婚男方可以不给抚养费吗?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抚养在内的,另一方必须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子女教育费,男方不给抚养费,属于民事纠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一、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男方不给抚养费,属于民事纠纷,一般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是不需要坐牢的。我国《婚姻法》第48条明文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可见,不给子女抚养费不至于坐牢,但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离婚后不给子女抚养费怎么办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解决不给抚养费的办法有: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另外就是上法院起诉。这是最主要的两种途径。另外,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综上所述,离婚男方可以不给抚养费吗,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如果对方无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可以用属于他的财物折抵对于子女的抚养费,对于拒不执行抚养费探望子女等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单位或个人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子女的抚养费可以每年要求增加吗?
      近些年离婚率的逐年上升,让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社会的一个焦点问题。夫妻二人离婚后理应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物价水平上涨,公民的生活开销也随之变化,子女的抚养费因此也会发生改变。那么,子女的抚养费可以每年增加吗?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就该问题作详细解答。一...


·陕西离婚抚养费一年是多少钱?
      在离婚时双方需要协定谁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并且约定,永海孩子探视权的一方该支付多少抚养费,我国各地的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不一养的,这也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太大所造成的。在陕西生活的朋友,你们是否知道陕西离婚抚养费一年是多少钱? 一、陕西离婚抚养费一年是多少钱? 父母需要按照工资...


·夫妻财产可以分为几种权利?
      夫妻财产可以分为几种权利?分为共同财产和私有财产,夫妻财产,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今天,...


·再婚办结婚证需要准备什么东西?
      再婚办结婚证需要准备什么东西?(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4)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离婚证明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二、再婚办理结婚证...


·向法院起诉离婚需要什么东西
      现在有很多夫妻的婚姻观已经发生变化,如果两个人不适合生活在一起,就会选择离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就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不需要向法院上诉的,但是诉讼离婚的话就需要向法院提交材料,很多夫妻对起诉离婚需要什么东西并不是很了解,导致离婚的进程缓慢。 一、起诉离婚需要什...


·国家赔偿相关规定有什么?
      法律的不断完善,国家机关与机关人员侵犯到公民们的正常生活时,国家赔偿就起到了作用,也正因为有国家赔偿这个法律的出台,以至于国家机关就不会滥用职权来侵犯老百姓们,国家赔偿相关规定,这是人们不了解的条例,下面讲给您介绍一下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让人们更好的了解这个条例的有关问题。 一...


·2023离婚财产哪些不能分割?
      离婚财产哪些不能分割离婚时,以下几种财产是不能分割的:1、婚前个人财产在新婚姻法实行以前,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比如房屋、大型机械或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但是新法实行以后,除有特殊约定外...


·婚内女方怀二胎可以离婚吗
      婚内女方怀二胎可以离婚吗?女方怀二胎也可以离婚,但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起离婚法院是一般不会准许的。双方可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


·一、离婚后可以就财产要求分配吗?
      一、离婚后可以就财产要求分配吗? 可以,《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
      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不动产的分割...


·离婚后中止给付孩子抚养费可以吗
      夫妻离婚之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实际支付孩子抚养费。但有的人在离婚之后,却以各种理由拖欠抚养费的给付,甚至还有给付了一段时间之后就中止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况,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否可以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后中止给付孩子抚养费可以吗 可以中止,在离婚父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