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老年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如今有很多老人的生活条件好转的同时也存在着缺少陪伴的情况,这就让空虚且缺乏社会防范意识的老人轻易地就被犯罪分子以各种理由欺骗,而大多数的老人被骗案件都是属于经济犯罪范围之内,下面一起来学习老年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一、老年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涉案主体复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由一个或数个主犯指使或唆使多个行为人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因此,涉案人员多、广、杂。涉案人员身份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从下岗职工、农民、离退休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到企事业职工、公务员乃至高学历的“白领”等。涉案地域广,金额大。从地域上看,涉众型经济犯罪许多案件都属于跨区域作案,受害群体分布在全国各个省市;从金额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金额均较大。欺骗手段多样化隐蔽化。随着国家对涉众经济型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的手段也日趋多样化,隐蔽化,给案件的侦破带来难度。如犯罪分子为引来“投资”,往往向投资者承诺畸高的回报率,运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引诱被害人上当。老年人涉众型经济犯罪分类:首先,从当事人角度,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犯罪行为人涉众型犯罪与被害人涉众型犯罪。因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对行为人的称谓不同,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为了全面、简洁起见,这里统称为“犯罪行为人”。该分类,既注意了被害人一方,又注意了犯罪行为人一方,避免了对主体涵盖不全的不足。其次,从当事人涉众的具体情形看,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一方涉众型犯罪与双方涉众型犯罪。一方涉众是指只有犯罪行为人或被害人一方为许多人,双方涉众是指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双方均为许多人。犯罪行为人涉众型犯罪与被害人涉众型犯罪均属于一方涉众型犯罪。第三,从案件涉众的具体情形看,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一案涉众型犯罪和多案涉众型犯罪。有的案件的犯罪行为人或者是被害人本身就是许多人,该类犯罪属于一案涉众型犯罪。还有的案件,犯罪行为人或者被害人本来是一个人,其之所以成为涉众案件,是因为犯罪行为人多次作案或者是被害人受到多人的侵害。该类犯罪属于多案涉众型犯罪。第四,从犯罪的客体和社会危害性角度,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危害国家安全涉众型犯罪与一般涉众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较之其他类型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一般涉众型犯罪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进一步的划分。例如,涉众型经济犯罪、涉众型性犯罪、涉众型暴力犯罪等,就是根据不同标准所作的进一步划分。区分危害国家安全涉众型犯罪与一般涉众型犯罪,可以更加准确地区分不同犯罪的性质,根据犯罪的不同社会危害性,更好地打击与预防犯罪。第五,根据犯罪行为人人数的多少,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群体涉众型犯罪与个体涉众型犯罪。群体犯罪的外在特征表现为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在内部结构上,可以表现为多个个体联合实施一起或多起犯罪,以及某起案件由不具有联系的多个个体所共同完成的情况;在危害后果方面,群体犯罪经常会因为发挥了两人以上的互动合力,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结果。作此划分,可以更加清楚地区分群体犯罪与个体犯罪的不同特点,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第六,从被害人的角度看,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有被害人的涉众型犯罪与无被害人的涉众型犯罪。您都知道,有的刑事案件是没有具体被害人的。有被害人的犯罪往往会给被害人造成具体的经济损失,往往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而且极有可能产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被害人的犯罪则不同,该种犯罪不但不会给被害人造成具体的经济损失,其社会影响也会因不涉及具体人的利益损失而不被人们所重视,更不会产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关于涉众型犯罪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不同类型的涉众型犯罪存在一定的交叉。同一类型的犯罪,可能同时属于两种或多种类型。例如,有的犯罪,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都为多人,那么该种犯罪就既是犯罪行为人涉众型犯罪,又是被害人涉众型犯罪。二是涉众型犯罪的分类标准很多,还可以从更多的角度对涉众型犯罪进行分类。例如,还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有财产损失的涉众型犯罪和无财产损失的涉众型犯罪、自然人涉众型犯罪与单位涉众型犯罪、自然犯涉众型犯罪与法定犯罪涉众型犯罪等等。很多受骗的老年人在生活上并不缺少物质上的保障却因为没有子女的提醒而容易被经济犯罪分子趁虚而入并且骗取了老年人所有的财产,而往往涉及到犯罪范围极大而影响了社会秩序,因此就需要法律加重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惩罚。



·刑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项案件的犯罪可能涉及两人及两人以上,因此判罪时也分别建立和主犯和从犯的责任。大多数人都更加关注主犯的处罚标准和量刑,那么从犯的量刑标准呢?在 刑诉法第二十七条 就具体的讲述了从犯的定义以及责任。本条是关于从犯的定义及对其处罚原则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从犯的规定 根据本款...


·批捕补充证据不认罪如何处理?
      对于触犯刑法的罪犯必须由检察院出面将其作为被告进行指控并且请求法院进行公正的判决,但是检察院想要成功让罪犯得以惩罚就必须要得到相关的证据以及被告的认罪供述,但是现实中很少会有罪犯能够主动承认的。那么,批捕补充证据不认罪如何处理? 一、批捕补充证据不认罪如何处理? 首先,公安机...


·构成逃税罪法院会如何量刑
      构成逃税罪法院会如何量刑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 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


·中国刑法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怎么量刑的?
      一、中国刑法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怎么量刑的? 中国刑法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量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犯罪构成应具备哪些要件
      犯罪构成应具备哪些要件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


·组织卖淫罪既遂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
      组织卖淫罪既遂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该罪名分为两个量刑档次:(1)一般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个国家的重要基础即是通过发票等途径而上缴的税收。可是仍然有很多人,对于制造非法发票的犯罪行为的相关问题都不太清楚。那么,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


·刑事诉讼法决定释放规定是什么?
      我国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比较严谨,因为刑事案件本省就是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罚都是比较严格的,如果出现失误判决就会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损失和伤害,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来处理,那刑事诉讼法决定释放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刑事诉讼法释放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


·盗窃罪时效是多久,盗窃罪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盗窃罪虽然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但是犯罪分子构成盗窃罪后,由于某些原因没有被处罚,那么他的犯罪行为在经过了一定的时效之后,就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了。下面,我们将为您讲解盗窃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供您阅读。 一、盗窃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拘役是否适用社区矫正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役是不能社区矫正的。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


·杀了人要被判死刑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要应该分情况对待,杀人这一行为,根据主观方面可以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即便是故意杀人,也不一定要判死刑,也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