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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合同法孕期请病假规定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最新劳动合同法孕期请病假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其他就没有什么关于孕期的规定了!!!!

对问题补充的补充回答:

首先我想和你说法律不可能规定你想象的那么详细。

其次, 如果是正规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职场上,女性因为怀孕、照顾孩子耗费精力,在同等的条件下较于男性或者未婚女性处于劣势,让已婚女士苦恼不已。为此,我国出台了许多法律保护女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例如《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这些法律的出台,极大地保护了女性的合法权益,约束了用人单位。然而在现实中,也有一些女性拿怀孕做挡箭牌,不好好工作,在用人单位找上门来时,拿出一张“妊娠化验单”提出各种要求,一些用人单位鉴于法律规定,有些无奈。那么,怀孕真是准妈妈们的“护身符”真的那么厉害,让准妈妈们完全放心,没有任何顾虑吗?用人单位果真“束手无策”么?其实不是的,下面法官选取三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告诉准妈妈怀孕的“护身符”并非万能,正确理解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法律内涵。

最新劳动合同法孕期请病假规定内容中,如果说女职工怀孕超过七十天的,那么用人单位不可以给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者是夜班的规定,如果怀孕到了一定的阶段,不能工作了,可以休孕假,最少为九十天,这都是劳动法中规定的详细内容,用人单位不可以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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