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单位犯罪单罚制为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刑法单位犯罪单罚制为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在刑法的规定当中,关于犯罪主体的构成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也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如果单位构成了犯罪要怎么处罚,刑法所规定的原则是单罚制,但是有原则也有例外,也有的规定为双罚制,关于单位犯罪单罚制为原则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让我们来告诉您。

一、单位犯罪单罚制为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在刑法中,犯罪和刑事责任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一对范畴,前者是后者存在的前提,后者是前者的法律后果。同样,单位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离开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研究单位犯罪也没有意义。

所谓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的谴责的责任。而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则是指单位犯罪主体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包括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进行谴责的责任。它具有以下含义:

(1)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

(2)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适用对象是单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实施单位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包括`这些单位内部的直接责任人员。

(3)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适用依据是刑事法律,包括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两个方面。

(4)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内容包括对单位犯罪行为的非难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谴责。

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整体性。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整体性,是指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单位这一整体,而不是单位内部的全体成员。

(2)双重性。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对于单位犯罪,除了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之外,还要追究那些在单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和负有重大责任的单位成员(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局限性。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局限性是指单位只能对部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只能适用有限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

二、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刑罚,是追究单位犯罪主体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由于世界各国对单位犯罪的认识不同,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亦有所不同。概括起来,有单罚制和双罚制两种。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而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是“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补充。”

(一)双罚制。所谓双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双罚制是一种较为合理且有效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制度。

双罚制是对单位组织体的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这种处罚,最后必然要直接或间接地落到单位内部成员的头上,根据单位内部成员在单位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使他们分担不同的责任,不但合理而且公正。

双罚制符合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我国的刑罚体系是由主刑(生命刑和自由刑)和附加刑(财产刑和资格刑)所组成的一个科学的多样化的结构体系。双罚制和我国刑法关于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同时适用的精神是一致的。

双罚制有利于实现我国刑罚的目的,对于单位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多数采用的是双罚制,但是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问题上又作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种是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法定刑处罚;另一种是对有关的责任人员单独规定不同于个人犯该罪时的独立的法定刑(通常低于个人犯该罪的法定刑)。例如,按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犯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第387条规定,单位犯受贿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以外,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单罚制。所谓单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只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前者称为代罚制,多为大陆法系原先所采用;后者称为转嫁制,多为英美法系原先所采用。笔者认为,无论是代罚制,还是转嫁制,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代罚制,“只处罚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自然人而不处罚作为犯罪真正主体的单位,有悖于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失却了刑法的公正性”,它难以达到刑罚的目的。事实上,单位组织可以通过牺牲个别成员的办法达到其犯罪图利之目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而转嫁制,只处罚单位而不处罚与犯罪有关的自然人,将单位中个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责任由单位承担,这表现了另一种形式的不公,客观上会使得自然人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而个人不负责任,同样难以达到遏制单位犯罪的目的。

三、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

(一)全面贯彻“双罚制”原则。我国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虽然以双罚制为处罚原则,但仍对少数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单罚制。我国刑法也应顺世界历史潮流,全面贯彻双罚制的原则。唯独采用双罚制,才能克服代罚制和转嫁制各执一端的缺陷。对于有些单位犯罪,确实不宜实行双罚制的,可以考虑将其从单位犯罪的范围中调整出去。

(二)进一步完善罚金刑。首先,由于单位犯罪多为经济犯罪,比个人更易实施,而且资产雄厚,社会危害性也更大,所以其“罚金数额应高于个人犯罪的罚金数额,以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达到刑罚的预期目的。”其次,罚金刑的数额要逐步具体化并趋向稳定,以便于司法人员操作。比如“可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一个对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刑的上限和下限;在具体单位犯罪的刑罚部分规定出一个裁量幅度或具体数额。”

(三)对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的刑罚处罚应与对自然人犯罪的刑罚处罚相协调,改变现行法律对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确定刑罚时比自然人犯罪轻的状况,适用等同原则,进行同罪同罚。

(四)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专门规定相应的刑罚体系。除保留罚金刑外,还应针对单位自身的特点,规定相应的刑罚措施。比如有学者认为:“随着单位犯罪的立法化,应当增设单位犯罪的资格刑,即停业整顿——定期剥夺单位(这里主要是指公司、企业)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权利和刑事破产——永久剥夺单位从事工商活动的权利。”还有的学者提出:“除罚金刑外,将禁止、限制犯罪单位的权利或剥夺、取消犯罪单位的资格等行政措施上升为刑罚,不仅可以协调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而且可以使适用于单位犯罪的刑罚有一个完整的体系,从而更有利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

另外,像对自然人犯罪一样,非刑罚处罚方法(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也是追究单位犯罪主体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还可以通过仅仅宣告实施危害行为的单位主体或自然人主体有罪的方法实现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由于单位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在对单位犯罪主体判处刑罚之外,还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关于单位犯罪单罚制为原则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已经告诉您了,对于单位犯罪我国是有规定专门的刑罚体制的,在实践中出现了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却是以单位的名义犯罪这个罪名,那么最终是没办法构成单位犯罪的,所以只能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法律上先拘留还是先立案侦查
      法律上先拘留还是先立案侦查 法律上先拘留还是先立案侦查 法律上处理案件的顺序,都是先立案侦查,然后再进行拘留。在民事案件中,先由当事人诉讼,法院决定可否受理。在刑事案件中,先立案侦查,在决定可否移送审查诉讼。在决定是提起公诉,争取取保或者形式谅解。 一、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时间...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期限分别是什么?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期限分别是什么?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


·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入罪起点数额是六万元;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入罪起点是十万元。二、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


·一般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怎么判刑的?
      一般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怎么判刑的? 一、一般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怎么判刑的? 一般战时造谣惑众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与它罪的区分 ...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申诉状应该怎么写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申诉状应该怎么写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申诉状应该怎么写?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包括什么
      其实从字眼上看,就可以看出。这是两种不同的处罚。前者是触犯了行政法及其相关规范,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前者是真真正正的处罚,是实施违法行为之后,被相关人员处理完了,再下的结论。这是一种执行状态了。后者只是一种临时的强制措施,目的在于更好地查明事实,防止危害社会的事情再...


·监护人疏失导致孩子伤亡应该追诉刑责这一个问题一直
      监护人疏失导致孩子伤亡应该追诉刑责这一个问题一直以来众说纷纭,孩子是每个家里每个监护人的手中宝,然而总会有那么一些意外发生,使得人们措手不及的情况下,孩子就已经收到了伤害,严重的还会死亡。有人说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孩子收到伤害本身就已经非常难过了,不需要在进行处罚,也有的人说应该一...


·一、对于盗刷银行卡如何量刑?
      一、对于盗刷银行卡如何量刑?银行卡盗刷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包括哪些方式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包括哪些方式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包括哪些方式? (一)自行辩护 (二)委托辩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受到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


·2023年最新的绑架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的绑架罪的认定标准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2、客观要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