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企业?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近年来,有部分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过度,是导致了企业利润下滑、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失去了用工的自主权。那么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企业呢?下面为您介绍一下。

1、书面劳动合同的限制和惩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将面临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超过一年还未订立书面的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综上所述,企业在人才招聘之后若迟迟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将面临众多的潜在问题。如果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任意解除劳动关系,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同时,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些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内容,这些规定明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照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企业,更应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仔细审阅劳动合同,避免与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冲突。同时合同内容还应当全面,《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对于必备条款,合同必须写明,对于约定条款,可以双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关系的内容和需要来约定。如果缺乏必备条款或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还应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相应责任。如果条款过于简单或者语言表达不明确,很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发生争议和法律纠纷。

2、违约责任的限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又称违约责任,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中采取的是对劳动者倾斜保护。主要体现在违约金的设置和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

在违约金设置方面,我国《劳动合同法》从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违约金立法采纳的是限制违约金,即法律允许设定违约金的情形只限于劳动者的某些违约行为,而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约定违约金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限定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又规定了六种情形,在这六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提前三十日告知用人单位。从理论上讲,这两条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其他方面并没有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做出其他任何限制性规定,换种说法即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劳动合同法》却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如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些都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进行了诸多限制,由此可见,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弱得多。

3、书面免责的效力限制

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可见,我国劳动立法对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的行为是持否定性态度的,其直接后果是劳动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无效。其次,劳动合同的附和性使得免责条款的约定性弱化。劳动合同所具有的附和性意味着劳动合同的格式化或标准化,这样就涉及到了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问题。《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依此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约定任何免除格式条款提供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同时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依此规定,格式条款中可以约定免除或限制格式条款提供人责任的条款,前提条件是该条款内容符合公平原则,并依法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这两条在事实上存在矛盾:如果“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真的一律无效,则第三十九条“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提示不提示、说明不说明,该条款本身都无效,提示和说明就纯属多余。由于前后两条规定不一,实践中当事人能否有条件地约定免除或限制条款提供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就成为一个问题。

4、缴纳社会保险的约束

在实务操作中,有的小微企业的员工因为不想被扣缴社会保险费与企业签订自愿不缴社保的书面文件,但即使这样仍然是无效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违反法律规定义务,就会承担相应责任,即使员工明确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有的员工会要求企业将社保费用加在工资里进行发放,但是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员工随时可以要求企业补缴社保,甚至以此为由称企业违约,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有很多单位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认为人员流动性较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繁杂,短期内频繁地入职离职,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从简化工作的角度考虑,很多工作就做得不是很规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欠保”违法行为。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以上就为您介绍了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企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了解。总而言之,劳动合同法并非忽略了对企业的保护,而是因为企业作为强势的一方,员工相对于企业的弱势和被动的地位,对员工的利益普遍保护,企业可以采取相对应的措施。


·离职了公司却不发工资,该怎么办?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事实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属于劳动关系中的一种,只不过此时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实践中很多人将事实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弄混淆,那究竟事实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事实劳动关系与雇佣...


·2023年工作3年被辞退员工补偿金标准是多少
      一、工作3年被辞退员工补偿金标准是多少? 工作3年被辞退员工补偿金标准是3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


·上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是怎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上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是怎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


·实际操作中工程质量有哪些
      实际操作中工程质量有哪些问题?众所周知,对于一个工程来说,质量是其最重要的保证,也是工程建设的根本。然而在实际的操作当中,总是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工程问题,这些问题为日后带来了无穷的安全隐患。那么实际操作中工程质量有哪些问题呢?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工程质量有哪些问题 1、专业...


·上班途中锁骨骨折工伤公司能赔偿多少钱
      工伤,通常就是指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身体上的损害。众所周知,工伤赔偿的具体金额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工伤鉴定的等级。伤残等级主要分为一到十十个等级,一级伤残最为严重。那么,上班途中锁骨骨折工伤公司能赔偿多少钱?律师我们为您解答。 一、锁骨骨折工伤赔偿程序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


·劳动合同一定要法人签字吗?
      劳动合同一定要法人签字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并在劳动合同中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法人章...


·过年期间扣工龄工资合法吗?
      过年期间扣工龄工资合法吗?不合法,过年期间可以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但如果超过法定假期的天数,被扣工资是正常的。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工资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申请劳动仲裁。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


·劳务关系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劳务关系的认定依据是什么?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形式或者是书面形式达成了一种雇佣关系,这种雇佣关系不是长久性的,一般是一次性、特殊性或者是特定时间段的平等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在劳动者完成约定中的义务以后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薪酬的行为...


·工程欠款单的追回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工程欠款单的追回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对业主逾期付款及时主张权利或保存证据。 工程款一般分为动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首先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管相对甲方,施工方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还是要据理力争,争取在合同中尽可能约定一个对施工方有利的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因为,在...


·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要注意什么 现在在我国的工程建筑领域的管
      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要注意什么 现在在我国的工程建筑领域的管理体系其实是非常的完善的,工程在决定要开始修建之前,肯定要进行一系列的招标投标活动。有些时候如果说招标方本身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想自己进行相关流程的话,也可以委托给其他资质比较不错的招标公司来代替。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